时间:2023-02-08 10:06:20来源:法律常识
彭小姐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中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维修、更新、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造成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在彭小姐乔迁三个月后,发现自家卫生间棚顶漏水,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并赔偿相应装修损失5000元。经查是楼上业主罗先生装修时拆改自来水管线破坏防水层所致。物业公司把调查结果告知彭小姐并协调双方,但是业主双方互不相让。彭小姐索赔无果,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被驳回诉讼请求。
特约服务合同仅针对特约服务商管理。签订合同时,业主应尽量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条款落实到合同中。如果业主个人委托了物业公司管理自己的房屋、汽车,业主个人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特约服务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中涉及业主间的责任关系明晰,按合同规定彭小姐的损失应该由罗先生赔偿。而且,出面调解罗、彭两位业主之间的纠纷,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事项,并非物业公司的法定或约定责任。物业公司只能协助解决,不应承担相邻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