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0:50:10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4日,庞某以凯源公司的名义与汇丰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就混凝土的标号、综合单价、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付款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后汇丰公司依约供应预拌混凝土,总计价款为443.92925万元。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仍欠汇丰公司商砼款283.92925万元,汇丰公司提起诉讼。2017年8月20日,凯源公司发出《委托付款函》要求十七冶公司把工程款优先支付2839292.5元,打入汇丰公司账号,代商砼款。2018年2月13日,庞某向汇丰公司支付商砼款120万元,十七冶公司未有直接向汇丰公司支付过商砼款。
裁判结果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汇丰公司为买卖合同的供货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庞某在没有取得相关的授权的情况下,先后以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的身份与汇丰公司签订案涉《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认定其为本案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同时,凯源公司向汇丰公司发出《委托付款函》,从内容可以确认一方面凯源公司认可参与工程建设,另一方面凯源公司还下欠应支付汇丰公司的商砼款283.92925万元。因此,涉案《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凯源公司的印章,应视为凯源公司对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相对方身份的默认。加之,本案虽存在实际施工人庞某,但凯源公司仍为建设工程的管理人、受益人,应当对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应当知晓借用资质给他人使用的法律风险。实际施工人所购买的商砼用于承建的工程,建筑公司对材料款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庞某支付汇丰公司混凝土款163.92925万元及利息,凯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就建筑业而言,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而允许他人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就代表着在第三方看来,挂靠人完全能够代表被挂靠人进行合同洽谈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从法律上讲,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来说,这是一种代表行为,也就是说挂靠人的行为对外就是被挂靠人的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被挂靠人要对挂靠人的对外行为负责。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施工企业要避免发生挂靠,挂靠的风险远大于其产生的收益。如果已经发生了挂靠的情况,工程款结算必须经过被挂靠人的对公账户进行,由被挂靠单位按工程进度或其他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挂靠人,并且加强对材料采购及劳务采购方面的监管,加强对公司所出具的函件的管理,对于挂靠人的对外欠款要做到全面监控,如果发现存在对外欠付项目相关材料款等情况,应及时处理,避免发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