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1:02:5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江某起诉称,2022年3月21日至3月24日,原告在被告宾馆住宿。3月24日办理退房手续后,原告因有私事处理,临时将行李寄放在被告处,当日下午原告行李被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属于无偿保管人。根据被告答辩意见,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原告已经办理了退房手续,被告保管原告行李属于无偿保管且尽到了义务人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被告宾馆住宿,将行李放置在被告指定的地方,实质上宾馆和旅客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行李的寄存费用隐形地包含在住宿费用内。在该合同关系内,宾馆的义务是提供适于住宿和符合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行李作为顾客的财产,宾客应当保证其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在3月24日已经办理退房手续,但行李依然寄放在被告处,视为双方就延长服务合同时间达成了合意。原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依然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因保管不善导致行李丢失,被告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谷金媛 姚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