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2:00:13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02号
李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毕雪颜诉被告李晶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李晶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雪颜返还4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6元,由被告李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