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4:04: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萍乡市某地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店面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3000元/月,于每月15日前支付。合同约定,若乙方违约或交付租金逾期两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支付了两个月租金计6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按约支付租金到2020年9月,之后未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21年1月,被告直接搬离了租赁店面,双方的租赁关系就此终止,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的租金,且租赁期间未缴清水电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与双方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被告认可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但表明还有3千元押金在原告处希望予以冲抵租金。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面对面的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在原告处的3000元押金冲抵租金,另外还需限期内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合计6000余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