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都包括哪些(哪些属于合同纠纷)

时间:2023-02-08 15:40:11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于宗发建工律师。

001.当事人双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承包人已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发包人也已实际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002. 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之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的,应当认定双方合同的性质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03.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004. 个人合伙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出资实施建设工程,并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005. 由个人控股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酒店及商场,不是公用事业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投标程序订立的施工合同有效。


006. 属于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办理招投标手续,但在施工过程中已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申请补办上述手续,行政主管部门也予以准许的,系争施工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007.《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只是针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并未禁止企业承包工程后,再进行内部承包。


008.意思表示真实是缔约人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要件。如缔约一方与第三方约定以第三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该真实意思表示在缔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但缔约一方与第三方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缔约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


009.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由施工方在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返点、让利,乃目前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属于“附条件”条款,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要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目的、基本文义、所使用的语句并结合行业惯例和本地区习惯性做法进行综合判断,从而作出正确解读。


010.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原则上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如果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上无差别,亦应认定非中标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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