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6:10:17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467号
陈绮云、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符旭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绮云、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符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绮云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绮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陈绮云追偿。三、被告陈绮云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符旭辉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迎宾路上滘路段68号东海花园2座1203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以判决书为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联系人:赵咏、司徒丹琳 联系电话: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