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7:56:17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合同案件和特定合同案件两种情形:
一、一般合同案件,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下面我们着重来说一下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1、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交付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这时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出卖人作为原告起诉买受人支付货款,则出卖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则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出卖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如果买受人作为原告起诉出卖人交付货物,则出卖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则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出卖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2、特定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确定:
(1)即进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A、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B、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特殊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定。
1、保险合同案件,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在财产保险合同案件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在人身保险合同案件中,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无论哪一类特殊地域管辖案件中,均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