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6:33:27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1日讯 2020年3月13日,对于山东省淄博市青城建安公司负责人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在淄博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洋的悉心调解下,三方历时11年的合同纠纷终于成功化解,其中最大的一笔1.12亿元的工程款也全部过付完毕。这是近年来,淄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检察和解息诉案件。
“民事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难度大、压力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个案子经过近三个月的审查和调解,能够让三方都满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我也感到很欣慰!”得知此案已经执行完毕后,承办检察官这样说。
拖欠的工程款到底谁来付
2006年,青城建安公司从淄博市东湖置业公司承接了淄博市天悦村旧村改造项目14号、15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在同年11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青城建安公司须无偿创造基本的施工条件,东湖置业公司按进度向其拨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青城建安公司进驻施工。然而,2008年4月,工程施工完毕后未经竣工验收,天悦村委便将两栋住宅楼强行占有并分配给村民使用。
因工程款长期被东湖置业拖欠,2013年9月,青城建安公司将东湖置业、天悦村委起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82万余元、利息29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东湖置业提交了一份2007年3月青城建安公司与天悦村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青城建安公司承建14号、15号住宅楼工程,还对质量保修期、质保金作出了规定。
一个工程签有两个合同,施工中到底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确定应当由哪个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进而确定由谁付款。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城建安公司的涉案工程系直接从东湖置业处承接,具体施工过程中,由青城建安公司与东湖置业的工作人员对接,包括拨款凭证等处都由东湖置业人员签字,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青城建安公司与东湖置业所签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由东湖置业作为本案的合同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与被告天悦村委的协议再向天悦村委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后,东湖置业不服,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上诉被驳回后,东湖置业又向山东省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15日,东湖置业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来到淄博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纠纷背后原来另有玄机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李洋经过调查发现,尽管三方签有两份合同,但施工过程中,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拖欠的工程款应由东湖置业支付,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双方纠纷的内容本不复杂,东湖置业为何还要在这个问题上死磕,穷尽一切法律程序?莫非其中还有其他纠葛?”带着这个疑问,检察官多次向申诉人了解情况并到天悦村实地走访,终于摸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从2006年至2007年,东湖置业与天悦村委曾先后签订多份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对天悦村进行旧村改造,东湖置业垫资建设天悦村的居住小区,天悦村委负责将小区以外的剩余土地通过挂牌出让给东湖置业,东湖置业支付给天悦村委的土地款和先前垫付的建设费互相折抵。
然而,就在2008年东湖置业建设的住宅楼即将施工完毕时,天悦村之前承诺的通过挂牌出让的土地因故无法办理,村里也没有资金偿付东湖置业的投资。眼见垫付的资金收不回来,东湖置业遂对天悦村提起了民事诉讼,其中涉及到投资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高达1.12亿余元,而东湖置业应支付给青城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也一直拖欠着。
从2015年开始,相关法院判决虽然支持了东湖置业的诉讼请求,天悦村委却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加之适逢村委会换届,新当选的村委会对上届村委与东湖置业签署的协议不认可,案子判了,却在执行阶段陷入了僵局。
“东湖置业垫付了工程建设款却收不回投资,与理与法都说不过去。而且,村委长期陷于诉讼中,对村里将来的发展十分不利。”了解到这起申诉案件背后的玄机后,办案检察官认为调解的关键在于天悦村村委态度的转变,于是从耐心地做村委一班人的思想工作入手,详细阐明了该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诉讼存在的风险以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19年12月,当了解到天悦村近期将有一笔土地规划资金到账后,办案检察官提出了由天悦村委支付给东湖置业投资款,东湖置业偿还青城建安公司工程款的一揽子调解方案。为了让天悦村委同意并且有能力支付投资款,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天悦村土地挂牌出让进度,多次联合镇政府给村委做思想工作,剖析案情分析利弊得失。终于,2019年12月9日,在淄博市检察院组织的由当地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和争议三方参加的调解会上,三方当事人就两起案件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历时11年、涉及6份判决书的合同纠纷得以初步解决。
“案结事了”是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最高目标
“现实中,很多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打官司就是为了‘一个理’、‘一口气’,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受‘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错误观念的影响,始终不服判息诉,一个案子纠缠十几年甚至数十年也不足为怪。”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曙光告诉记者。
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万华向记者介绍了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风险,“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规定,决定了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是最后一个司法救助途径。同时,这类案件都历经数次诉讼,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内心积累了大量焦虑、不安甚至愤怒的情绪,对司法机关丧失了信任和敬畏,处理难度相对较大。可以说,每一起申诉案件都存在着矛盾激化的风险。”万华说。
“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天悦村委合同纠纷案受理之初,三方当事人互不相让,且青城建安公司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致使应由东湖置业、天悦村委支付的100余万工程款无法到手。”承办检察官李洋又介绍说,“案件审查中,我们发现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拖欠的工程款应由东湖置业支付,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如果仅仅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结案了事,当事人势必上访、缠诉,使矛盾升级,影响企业发展、社会稳定”。
“结案并不必然是一个案件的终点。”万华解释道:“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检察机关要担负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适用来及时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确保一方稳定。这就要求检察官不能简单就法论法,就案论案,而必须重视扩大案件审查的社会效果,办出让当事人满意,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
息诉和解优先,实现“案结事了”
“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直接的优势就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民事纠纷案件往往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再从受理、审查、提请或者抗诉,又回到法院裁定再审,整个办案周期长、中间环节多,当事人精疲力竭,最终还可能得不到期望结果,进而又不断上访、缠访。而检察机关凭借专门的法律监督地位、独立的两审申请审查程序,更容易得到申请人的信任,也更容易在检察环节调解结案或者息诉处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董曙光律师说。
万华向记者介绍,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但相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盼来说,这种监督权还是狭窄的。调解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能够包容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能够在乡规民约、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因此,通过检察调解这一职能延伸,可以完善检察监督权,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高效。
记者了解到,淄博市检察院通过近年来对民事申诉案件调解的不断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事申诉案件跟当事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单纯依靠简单的析法明理,跟当事人宣讲‘退一步开阔天空’的大道理是难以奏效的。民事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关键在引导和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而找到利益平衡点的前提是详尽的调查研究。”李洋向记者介绍说,检察调解案件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一点也不比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低,甚至要求更高。
在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天悦村委合同纠纷案中,“单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内容并不复杂,但东湖置业却穷尽一切法律程序在这个问题上死磕,我们考虑可能存在其他纠葛,果然通过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到天悦村实地走访,又与原审法官沟通,终于摸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息诉和解优先原则作为一种工作创新,优势是明显的,记者了解到,近三年来,淄博市检察机关通过息诉和解审结案件有60余件,绝大多数和解协议得到履行或者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关于检察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万华介绍,“我们在实际办案中一方面争取促成和解协议的即时履行,另一方面也联合法院适用相关法律程序保障协议效力,比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后,法院以和解协议为内容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促使和解协议形成于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并报备法院执行部门,对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免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再依据和解协议重复诉讼的尴尬局面。”
截止发稿前,天悦村委相关土地已经完成挂牌转让,资金到账后村委已经将1.12亿元投资款过付给东湖置业,而东湖置业也向青城建安公司支付了100余万元工程款,三方当事人在这起和解案件中实现了共赢。同时,淄博市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在落实《关于民商事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与市法院进一步建立了民商事案件息诉和解对接机制,法检两家联合调解,合力提升息诉和解质量,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闪电新闻记者 郎坤 报道 通讯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