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2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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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8年间郑某和叶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底生育长子,隔年又生育次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4年间,郑某前往外省经营生意后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之后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三次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但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现郑某第四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叶某仍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求郑某支付其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叶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郑某前往外地工作生活的六年期间,均由叶某独自在仙游老家照顾两个公婆及抚育两个未成年儿子,叶某作为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且叶某现经济收入较低,离婚后又无固定住房,可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标准,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由郑某一次性支付给叶某离婚济补偿5万元、离婚经济帮助5万元,合计10万元。
【法官说典】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资助的一种经济救助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仅限于离婚时提出,也就是说不论是离婚经济补偿还是离婚经济帮助都是阶段性的、一次性的,并非无限期的反复帮助,不能在离婚后多年仍无理去要求对方承担。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前提是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理由充分,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提供证据证实婚姻期间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如照顾家庭、老人,抚育子女等。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真正生活困难一方的救济措施,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实离婚后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如离婚后没有住处,依靠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困难等。
两项标准由法官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双方的收入水平、被请求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裁判。
【法官提示】
“夫妻本是同林鸟”,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与照顾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仍有大多数家庭采用“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通常存在夫妻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和期待,付出较多时间精力从事无偿家务劳动,导致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空间被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这种利他行为使得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没有收入,而另一方可能掌握了财产,那么离婚时,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中的家庭
走向离婚时
感情也是耗尽之时
若一方在离婚后没有生活困难
无固定工作
还要承担孩子的上学费用
可以让另一方进行经济帮助吗?
案件回顾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3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于1993年3月30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某某,现大学在读。后因原告个人情感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1998年,双方曾闹至要离婚,后感情一直未能缓和。2004年12月,原告离开青岛开发区至重庆居住生活,除期间偶有回来探视父母外,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被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刘某婚前在原胶南市有平房一处,2003年因峨眉山路拓宽,该房屋被拆迁,分得楼房两处,其中一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社区,另一处高层楼房至今尚未分配。被告母子二人一直居住在王家港社区房屋中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再查明,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某现读大学,无其他生活来源,每年学费3600元,每月仅吃饭的费用大约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分居期间,被告独立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其间原告仅邮寄过2000元生活费用于刘某某的生活。目前,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自己的住房,仍需要继续负担刘某某上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关于经济帮助的方式,鉴于刘某婚前房屋拆迁后可获得两处房屋,其完全有条件将其中一处房屋提供给被告母子居住,直至被告再婚时。判决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可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社区房屋居住至其再婚时止。
离婚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上述案件中,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自己的住房,仍需要继续负担刘某某上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支撑整个家庭,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经济帮助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将经济帮助方式写入离婚协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也又明确的法文规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涉及到的东西是很多的,其中有孩子的抚养权,还有孩子的抚养费,但是离婚的时候女方是可以要求一些权益的,那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权益?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啊!
1、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受到照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资产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妇女可以要求法官按照照照顾妇女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
2、得到家务补偿。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得到生活的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担负担,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如果女方离婚后没有房子,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帮助。
4、获得损失赔偿。如果男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女方有权要求赔偿。
5、资产不受损害。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男方实际掌握了资产,离婚时,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男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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