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4:14: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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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就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本身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的问题属于这一类,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张和原本是一对夫妻,但由于性格不合,他们最终在2010年达成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住的房子面临拆迁,所以双方同意,一旦支付了房屋拆迁费,男方将向女方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但向张支付了6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于是张向济南法院起诉,要求陈继续支付4万元。
陈某曾在离婚当天写了一张借条,表示在收到拆迁款后,将向张晓岚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后,债务由陈某返还。同年7月,向张支付6万元,并明确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张反对,双方不同意,对峙。张甚至打了110报警。
庭审中,称当日已向张支付全款10万元。两人因其他琐事引发矛盾报警,称张收到10万后才会归还欠款。同时,他还出具了自己当天的陈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当天在银行取出9万元用于还款。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集中在陈某的还款金额上。由于离婚协议书中对赔偿的支付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出具任何债务证明,因此该债务不是主张要求陈根生偿还的证据。虽然表示该笔债务是2010年7月份还款后收到的,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在此之前一直持有该笔债务。
因此,持有该借据不能证明其已足额偿还账,银行卡交易记录不能支持。由于双方均承认在还款日因纠纷报警,无法说明具体原因,接受了张的陈述,可以认定已向张晓岚支付赔偿金6万元。法院最终裁定,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向张支付了4万元。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干预未列入上述清单的法律文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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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的夫妻相对轻松,商量好有关合同,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离去《离婚证》就可以了。可是,对于离婚夫妻有不同意见者,就要经过法院了。对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决离婚的,在过去法官是难以判离的。现在,《民法典》实施,这种情况也容易判离婚,但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就是要求离婚者分居必须一年以上。
离婚,现在也是一种习以为常的事了。可是,离婚的难易却有很大差别:有些夫妻商量好相关事宜,签定了离婚合同,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就好了,有些夫妻要闹到法院,让法官判明事非了。经过法院判处离婚的夫妻,往往是一方认为缘分尽了,另一方认为还可以在一起凑合,于是这样夫妻的离婚便走向法庭。夫妻走向法庭要求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另一方坚决要离,这样的婚姻如何才能结束,我们看看《民法典》给出的答案。
对于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样的离婚往往是比较恼人的,主要是时间跨度长、变数多。在2020年以前,这样的离婚法院有时候要判几年都不准离婚。2021年,《民法典》实施,对这种离婚状况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第一次法院不能判决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所以,《民法典》实施后,夫妻离婚变得容易了。但是要注意:
第一,第二次起诉的时间必须要在第一次宣判一年后,因为法律规定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满一年。
第二,这种离婚的时间比过去大大缩短,但也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这个离婚者心里要有数,不要着急。
第三,为了婚姻的长久幸福,两人婚前要多了解,不要急于结婚。因为结婚之后是实实在在过日子的,所以婚姻需谨慎。
结婚时总是欢天喜地
但离婚时就劳神伤心了
当遇到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时
法院会如何判决?来看今天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孙男和王女成年后一直在北京打工,两人分别从事蔬菜生意和餐饮服务。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双方办理结婚手续。
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才发现性格不合,并经常发生矛盾。孙男多次无故对王女实施家暴,其中一次家暴,因为女方报警孙男被派出所拘留12小时。孙男还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
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女便离开北京至深圳打工,双方不再往来,处于实际分居状态。2021年,王女再次到法院诉讼要求与孙男解除婚姻关系,孙男却以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孙男、王女的夫妻关系存续超过10年,且婚后又生有一女,能够证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在婚后生活中,双方虽然发生过矛盾,王女亦曾起诉要求离婚,但是综合分析来看,孙男、王女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状况、家庭的稳定、子女抚养等因素,一审法院对王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女不服,遂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时,孙男表示双方的婚生女不希望他们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就要采取过激手段自杀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王女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四年时间,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故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一审法院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是一种承诺,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承诺终身共同生活的一种契约,婚姻同时又是一种基于感情基础的相互结合。恩格斯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同时还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将成为幸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以上所列举的离婚原因只是生活中的部分情形,根本标准还是要求法官根据全案情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孙男对王女多次实施家暴行为,且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超过四年,一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明显失当。虽然双方婚生女不同意双方离婚,孙男亦以判决离婚即跳楼相威胁,但这些因素既不是法定要素,亦不应该成为阻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
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的本质应当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升级”,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降温”或“消灭”。婚姻应当成为爱情的“堡垒”,而不应该是“坟墓”。
因此感情基础是夫妻关系能够存续的关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阐释了这一点。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存在重新和好可能并共同生活的,也许“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才不失为一种更加理智的选择。
来源: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
作者:沙瑞新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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