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牵扯哪些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时间:2022-10-27 18:28:08来源:法律常识

一、结婚

(一) 必备条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意味着同性不准结婚,也不能被胁迫结婚

(2) 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年龄的计算方式从你们过完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意味着不到达年龄,就不能领取结婚证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 禁止条件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的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和己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区分,采用传统的世代计算法。即以己身为一代,以己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以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1)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

2)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血亲,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注:以上意味着即便你们不顾及世人的眼光,拥有超脱世俗伦理的真爱,你们也休想领到结婚证。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 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2.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

(1) 受胁迫的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都是有效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的权利与义务照常进行。

(2) 被欺骗的婚姻也是有效的。比如说小王说自己是个富二代,结果小张嫁过去发现小王是个穷三代,这个时候小张就不能说自己被欺骗请求这个婚姻是无效的,连可撤销也不行。

二、 财产关系

(一) 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 法定财产制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还有劳务报酬,连兼职所得收入都算)

(2) 生产经营的收益(投资理财的也是)

(3) 知识产权的收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价值较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租租金及其它孳息都属于共同财产。)


2.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顺口溜:婚前保命专用品,军人伤病归一方

三、 离婚

(一)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的考察频率: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俗话说的流产)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 离婚冷静期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 财产分割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因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补充:夫妻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离婚子女抚养

1)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有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 已满2周岁,先看协议,协议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3) 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四)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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