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不离婚怎么走法律程序,男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你们说离不了吗

时间:2022-11-22 13:19: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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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你们说
  • 不离婚,夫妻能进行财产分割吗
  • 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 男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你们说

    #男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你们说?#或者诉讼离婚或者和。

    如果夫妻矛盾很尖锐,如果女方态度很坚决,离不离婚都不想不愿与男方过下去了。这样的女人可能很少。

    男方为什么不同意离婚呢?女方为什么要离婚呢?男方不同意离婚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或许男方有暴力倾向。有暴力倾向的男人虽然喜欢打老婆,但并不想离婚。

    或许男方一离了婚就再也娶不到老婆了。有一这样的男人,老婆比老公小二十岁,老公不离婚,老婆要离婚。不离婚的原因就是一离了婚就再也找不到老婆了。

    由于老婆比老公小二十岁,因此,老婆条件好一些,离了婚再嫁不成问题。如果老婆非要离婚,老公提出老婆要补偿给老公一笔钱。娶不到老婆成了老公不离婚的和要老婆补偿一笔钱的理由。

    当然,这样的男人也不多。如果是老公有暴力倾向,又家庭条件不怎么好,如果女方又离婚态度很坚决。

    那可以通过法院,走法律途径,一次起诉不判离婚,就二次起诉,二次不行就三次。这就看女方的态度怎样了。

    如果离婚态度坚决,如果分居达到两年以上,那也可以通过法院申请离婚。实在没感情了,实在不愿与老公过下去了,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如果女方懦弱,胆小,惧怕男方。如果男方没有暴力倾向,也没有感情破裂,没有无法调和的矛盾,那就不要离婚。

    反正女人离不开男人,离了婚又要再嫁,谁知道第二次又找个怎样的男朋友呢?

    不离婚,夫妻能进行财产分割吗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严华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吕强的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该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原配能否向“小三”追要财物?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方圆》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据了解,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内先后向严华转账300余万元。此外,他还瞒着妻子魏云,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他把如此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法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为什么说是无效行为?支牮坤解释道,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支牮坤说。

    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2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支牮坤说。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一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瞒着妻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转账,不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原配一方对这种行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受访的几位律师均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要求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受访的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补充道。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在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五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郭洪平)

    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男子与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后

    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二人关系恶化

    分居长达一年多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了义务”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

    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

    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可能!

    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夫妻一方拒绝性生活,这本身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

    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

    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

    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综合来源:广州普法、法律小常识 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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