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家暴的人离婚怎么判,民法典家庭暴力离婚

时间:2022-11-21 14:0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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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法官这么判→
  • 家暴离婚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 以案释法 | 离婚纠纷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 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法官这么判→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北京一中院就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为您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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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实施家暴

    妻子首次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康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不久王先生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女士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先生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康女士,2015年6月8日晚,夫妻俩发生争执,王先生将康女士头部用钝器砸伤,康女士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女士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先生不同意离婚,辩称这是康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康女士不够冷静过于草率,而王先生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女士与焦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感情不合,焦先生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女士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先生辩称,张女士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焦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女士直接抚养。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法官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女士与李先生2017年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女士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先生多次到郎女士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在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之后,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女士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此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女士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

    可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唐女士与刘先生2015年登记结婚后,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先生又生性多疑,经常在唐女士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妻子。回到家中,刘先生反复盘问唐女士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女士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女士恶语相加,并让唐女士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女士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之后,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刘斌

    审签/乔虹

    监制/席淑君

    家暴离婚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现在家暴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加上现在女性思想上的不断觉醒,所以很多人不再在婚姻里面保持沉默,会开始勇敢的站出来,那家暴离婚的法律常识有哪些?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为被申请人明确,有具体要求,存在实际家庭暴力风险。

      同时,还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即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构成犯罪,法院应给予子训诚,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一旦认定犯罪行为构成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确认夫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将成为离婚的理由和依据,也涉及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证据的把握。

      无论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判决、损害赔偿离婚案件,受害人都需要向法院提交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报警记录、家庭暴力现场及受害人身体受伤的照片、视频、警告、伤害鉴定、医疗记录、相关组织的接待记录、家庭暴力肇事者的担保、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和电话记录等。

      家暴离婚的法律常识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但是大家对于家暴离婚的法律也是需要详细解答,毕竟很多人缺少这方面的法律常识!

    以案释法 | 离婚纠纷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通过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肆吵闹、威胁。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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