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由哪里解决(合同纠纷解决地)

时间:2023-02-09 09:59:36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纠纷,被法律人们成为“民诉之王”,是发生最多、最突出的法律问题之一。合同纠纷,其实就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表现为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其涵盖了一项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网友咨询:

我与塑编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塑编公司欠我货款十多万,我以买卖纠纷起诉,塑编公司要以我欠其电费为由要将我起诉,(我是莱芜莱城区的,塑编公司是淄博高新区的)我们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受理。塑编公司是应该到淄博高新区法院起诉我?还是到莱芜市莱城区法院起诉我?还是到淄川区法院起诉我?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学先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向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受理是无效条款,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塑编公司必须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你。

黄学先律师解析:

1、合同纠纷找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双方可以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2、合同纠纷案件起诉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您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实施举证或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起诉第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开户银行和账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3)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5)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6)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7)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8)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

(9)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其他必要证据:

(1)建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工程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如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技术级别证书,建筑许可证、工程决算书及其审核意见书和工程验收报告等。

(2)质量纠纷,须提供:质量检验的鉴定报告,如有产品封样验收规定的则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等说明和有关实物。

(3)技术合同纠纷,须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照片等。

(4)商标侵权纠纷,须提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核准日期;假冒产品的实物、书证;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5)专利侵权纠纷,须提供:专利证书、被侵权的实物、书证,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异同的具体说明,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须提供:公司章程、商业、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货物提单、装运单。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是港澳地区的,须经过公证;如是外国的,须经过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黄学先律师补充:

3、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有必要申请诉讼保全吗?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黄学先律师,200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专注《合同法》领域18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系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律师。曾在数家上市公司担任法务/风控部门负责人,现被多家大中型企业聘为常年法务顾问,法学功底深厚,且18年的专业积累与沉淀,数百委托之圆满解决经验!专注于合同争议/纠纷、经济纠纷类案件的办理与研究。涉及财产保全、违约金/赔偿金主张、质量鉴定、谈判调解、担保追偿、出资查明、反诉、拍卖、管辖权等法律问题,专业、高效的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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