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0:36:4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河北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2日,其与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单位签订雕塑建设合同,总价款168万元,工程已于2019年7月8日验收合格。但,仅给付134万元,尚欠34万元。三年多来,虽数次索要,某单位总以无钱为由推诿。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9月16日,华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但,由于受疫情影响开庭日期,无奈推迟了好几次。终,于2022年12月14日,华州法院通过掌上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双方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法庭当庭予以确认。但对违约金,被告认为不是不想支付,确实没有钱,故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调解】
半小时后,庭审结束。庭下,在办案苏新文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23年1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的全部工程款34万元。
事后,河北某公司王经理激动地说,被告属强势机关单位,自己34万元要了3年多分文未给,没想到足不出户,掌上法庭30分钟就给自己讨了个说法。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