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0:31:2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崔某给付原告洪某材料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情回顾
据悉,2021年9月,崔某为某火锅店进行门头安装,从洪某处购买铝单板材料。经洪某多次催要,崔某于2021年12月29日给付洪某40000元材料款。2022年1月17日经结算,崔某认可从洪某处购买的材料款共计172550元,扣除已给付的40000元材料款后,崔某给洪某出具了欠130000元材料款的保证书,承诺于2022年1月21日给付50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给付30000元,剩余材料款于2022年2月25日全部付清。欠款到期后,崔某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欠款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予认定。本院对洪某要求崔某给付130000元材料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洪某主张的利息,洪某庭审中愿意统一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洪某的意见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损害崔某权益,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因崔某的违约行为发生于2022年1月,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进行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洪某主张的利息按13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7%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