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0:44:25来源:法律常识
华声在线12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杨雪飞 谈想)婚姻关系中,夫妻当互相忠诚、互敬互爱,然总有人难抵诱惑。一纸“若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是否能保障婚姻的长久?近日,湘阴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妻子出轨写下忠诚协议
李某(女)与刘某(男)1993年登记结婚。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地了解,两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其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5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主张按承诺书约定,李某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因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不忠者在财产分割时应少分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表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
那么,出轨者是否能全身而退呢?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如放任此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该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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