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2:41:48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现实中,当劳动者满足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将结合陈毅龙与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
案情及审理简要
陈毅龙于1996年到华南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2007年订立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
2008年10月14日,陈毅龙向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华南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毅龙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0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8年11月15日,华南公司再次向陈毅龙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陈毅龙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1、撤销华南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2、华南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陈毅龙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南公司支付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南公司应按核定月工资数额支付陈毅龙2008年12月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的工资。
陈毅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陈毅龙符合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华南公司未依法与陈毅龙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华南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6日起向陈毅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计算到2009年10月15日止。之后,由华南公司按照陈毅龙的月工资数额支付陈毅龙工资。
遂依法改判: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华南公司支付陈毅龙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3548.1元、2009年10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工资173548.1元,以上共计347096.2元。
律师建议
当劳动者工作一定期限,满足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如果有意向要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应当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不同意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则应当书面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此时如果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行政监督或者司法程序要求单位改正,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期限最多为11月)双倍工资,并且支付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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