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6:00:26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一道司考真题是这么说的:甲公司住所地在H省K市L区,乙公司住所地在F省E市D区,两家公司签了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约定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大家看题看到这里,又不要被绕晕了,无非是几个地址:甲公司地址、乙公司地址、合同签订地址、合同履行地址、仲裁地址。不过,需要注意,仲裁地址所在的市,有两个仲裁机构。
这时,双方发争纠纷了,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不知究竟向哪家仲裁机构说理去。于是欲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仲裁条款真的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 哪家法院可以管辖呢?答案是,F省E市D区法院和W省Z市Y区法院。F省E市D区法院没说头,作为被告住地,肯定有的,这是原则,但 W省Z市Y区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辖权。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这里履行地约定得很明确了,就不用再去用什么是合同履行地来判断。如果履行地不明确,就按《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民间借贷,借款人就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房屋买卖;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在街上买大白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