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57:57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6月,我对张某控告李某的案件进行复核复查,在反复查阅相关卷宗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地产项目确实有立项批复和城建部门的备案登记,确实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文手续,且该房地产一期项目也已经顺利交房,三期房地产项目属于真实存在的,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对投资金额、时限、用途、违约责任都有明确记载,合同签署双方的主体均是真实有效,且被告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判断是投资失败,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但是该项目的结果是土地转让手续未完成,项目被城建部门叫停。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没有完成土地整合的情况下是如何取得项目开工许可证的?
为此,我请教了多个相关部门内的业务骨干,熟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作流程,并取到大量的证言旁证,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最终发现并找到本案的关键证据,李某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建设规划用地申请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李某正是通过出示这些批文才取得了投资人的信任,隐瞒了事实真相,使张某产生了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与李某的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至此,狡猾的犯罪份子终于得到应有的惩罚。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祝小涵
审核:周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