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3:19:16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电子合同,您是否心存这样的顾虑:
签完电子合同后,对方不承认怎么办?电子合同生效后,双方存在纠纷怎么办?产生纠纷时,我要如何举证?诉讼举证时,法院是否认可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针对以上顾虑,我们可以先从国家对于电子合同的定义开始了解。
根据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的定义,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以《电子签名法》为法律底层技术基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都提到了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的有效性。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通过网上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遇到纠纷后当事人需要举证时,双方往往会从平台上把电子合同下载打印并作为证据提交,但作为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一旦进行书面打印,打印文本就会被视为复印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复印件要成为具有独立效力的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作为补充、佐证。所以为证明合同的真实性,除了原始合同(原始证据)之外,往往需要第三方平台提供帮助。通常当事人(签约主体)可向平台提出申请,由平台出具验真报告,如平台无法出具类似的报告,则可通过证人出庭或签约流程演示或其他辅助证据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简述
(2016)粤03民终9476号案,当事人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即提交了该平台出具的注册验证信息及银行卡认证记录,并向法院举证证明在线签约流程。深圳中院认为具有合法电子签名、具备有效时间戳的电子合同和相关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证据,经查证属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在案涉网络平台上签订合同前需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具有身份确定的客观性,且注册后每次发出指令,均会取得相应的验证码,以保证电子指令系由适格的注册主体发出。这种交易流程设计在程序和技术上,基本保证了交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基于网络平台的资格认证和签约程序有理由相信对方的注册认证资料属实,对案涉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所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是问题。那么当电子合同纠纷发生、法院受理起诉之后,我们应该如何举证呢?需要由有资质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出具证明,如:电子数据存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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