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3:31:3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丁某与路某是朋友关系。路某在美团上运营5个门店,因丁某曾是美团员工,为提升店铺在美团上的评分,路某便委托丁某帮忙给其店铺提高评分,并先后向丁某转账51000元。丁某随后联系某网络公司,告知路某的目的及门店情况,公司提出刷评方案。丁某与该网络公司人员建立微信群,交流提升星级服务的具体操作,并将相关情况向路某报告。
一个月之后,因路某的店铺评分没有达到其要求的4.5分以上,路某认为委托事项没有达成,要求丁某退款。双方就退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路某遂诉至法院。丁某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帮助路某提升店铺评分的义务,网络数据服务也已经实际完成,只是效果未达预期,但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同意退款。
【分歧】对于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返还路某款项的责任。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丁某未能完成受委托的事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路某已经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可以收取报酬的约定,故其收取路某的51000元应当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与路某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路某向丁某支付报酬,丁某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资源优势,为路某门店进行虚假网络“刷评”,以提高门店知名度,增加销售量,此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有违公序良俗,依法应为无效。同时考虑到丁某、路某对该法律后果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可以酌情认定丁某返还一定比例的款项。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几种情形之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其在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目的是在遇到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第一种观点显然只局限于丁某与路某之间订立合同之间的义务履行情况,认定委托合同成立并作出判定,却忽略了其合同属于恶意刷单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而第二种观点则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作出合理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