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4:57:56来源:法律常识
【业务背景】
A商贸有限公司委托B(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100箱五粮液及12箱计84瓶茅台。B(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只单方面出具了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未尽到告知保价提示义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A公司要求B(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XX人民法院
抄送A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现提出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被告B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未尽到关于保价的提示义务。被告一再强调其已尽到保价提示的义务,称受理委托凭证上相关内容已予以明示。然而恰恰相反,该受理委托凭证反而证明被告未能尽到其保价提示义务,只是证明被告方验收了原告所需托运的货物。
首先,该受理委托凭证无原告方的任何签字,只是被告单方面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该凭证为被告方工作人员所填写,原告方工作人员在将全部托运货物,包括100箱五粮液及12箱计84瓶茅台酒交付给被告方工作人员后,由被告方工作人员验收后填写该凭证交付给原告方工作人员,且上述事实已有证人胡XX出庭接受询问时证明。该受理凭证上无原告方任何人员的签字确认,该凭证只是证明了被告方验收了原告方交付托运的货物,并不能证明双方在建立委托运输关系时,被告方已向原告方明示保价等相关问题,更不能证明原告方接受了该凭证中对被告免责的条款。
其次,被告方所提供的格式文本中,也未能明确保价条款。该凭证所显示保价费按费率5%计,但该凭证上并无“费率”这一栏,是按运费的5%,还是货物价值的5%,还是按什么费用的5%,原告方均不知晓。该凭证为被告方的格式版本,其本身就未能予以明示,更何况该凭证有被告方自行填写,其更未在填写时将保价的问题及风险告知原告方。
二、关于原告所托运货物的真伪问题。
原告方为专业销售酒的公司,并为知名酒类的代理销售商,本身具在获得真酒的正规渠道,其对外提供的不论是茅台酒还是五粮液酒,均是真实的,且所交付托运的酒均有其真伪查询的识别码,通过茅台酒厂家(厂家电话:XXXX-XXXXXXX)即能鉴定真伪,被告称原告所交付托运的真伪存有问题,但却又不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纯属无稽之谈。
综上,该凭证并不像被告方所称其已尽到保价提示义务,只是被告方单方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被告方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尽到保价提示义务。因此,被告方应当依法对其未能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向原告方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采纳。
【手记】
物流企业制订格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将格式条款调整为非格式条款。
鉴于格式条款容易引起较大的争议,法律风险明显大于其他条款,因此避开格式条款能够大大减少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在签订物流合同的过程中,对于争议较多的条款,尽可能要求相对方采用手写的方式填入,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对方一定的选择协商权,减少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概率。
2.格式条款应当避免无效情形的出现。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法律并未禁止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只有同时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才为无效。因此,拟定格式条款时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
3.对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格式条款具备此种情形之时要向对方进行足够的提醒,按对方要求进行充分地说明,并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具体可以在合同中附加风险提示条款,对相关格式条款予以明确的说明和提示,并要求相对方签字证明已经阅读、理解并且同意该条款。
4.格式条款要内容明确,避免产生不同理解。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如果格式条款本身就有不同理解,法院会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故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审查十分必要。
5.制订格式条款应当综合考虑,并经过专业法律人员审核,充分控制法律风险。由于物流企业的特殊性,合同量相对较大,一个条款制订不当,就容易引起连锁纠纷。因此,制订相关条款之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必要情况下聘请专业人士拟订相关条款十分重要。只有加强法律风险控制意识,才能真正地减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