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5:22:06来源:法律常识
■点击右上角【关注】“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遵守契约精神。在房屋拆迁的案件中,不仅会涉及到行政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民事法律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已经就涉案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情况达成一致,并且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也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腾退人,但是腾退人在将被腾退人的房屋拆除后,却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认可补偿合同的金额。此时房屋已经被拆除,被腾退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
笔者就此文对房屋被拆后腾退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腾退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的问题进行阐述。
梁某在朝阳区孙河乡某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2017年8月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8月19日某公司发出腾退公告,对该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进行腾退。
2017年10月15日,梁某与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了住宅房屋腾退补偿款200万元。2017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二次结算时,某公司给梁某出示腾退费用结算单,却将补偿协议书的金额进行篡改,拒绝履行双方所签的补偿协议。
为此,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合同纠纷,实质还是由腾退补偿安置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告通过篡改金额的方式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
通过分析在案证据可知,首先腾退补偿协议系被告将腾退补偿协议书篡改金额后重新装订,从装订痕迹上看,至少经过了两次装订,从纸张来看,封面页、第三页与第一、二页纸张的厚度以及颜色、新旧等都明显不一致,且骑缝章明显对不上。评估结果通知单没有送达给原告,测绘成果表中涉案房屋的面积和事实是不相符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及双方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原告曾多次和拆迁办人员沟通拆迁的问题,录音中可以确认原告因之前签署的协议被告审核未通过,需要重新签订一份协议。
且在录音当中,原告多次提到之前协议的补偿款数额,拆迁人员在录音中也对此进行了确认。上述多份录音可以反映原告和拆迁办相关工作人员协商腾退补偿款的过程且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和被告达成拆迁补偿款数额为200万元协议书的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本案的事实,原告在《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中签字后,即将协议约定的被腾退房屋交付给被告,且该房屋业已拆除。在腾退补偿合同关系中,作为被腾退人原告的主要义务即为交付腾退房屋,现原告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被告对原告的履行予以接受,故即使被告未在协议上签章,上述协议亦成立。
上述协议并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生效的合同,且原告所提交录音中虽曾提及审计问题,但并无证据表明双方明确约定将通过审计核验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故上述协议成立并生效。现原告已经履行交付被腾退房屋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在对方完成交房及选择安置房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腾退补偿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按约定数额向原告支付腾退补偿款共计2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期自选择安置房后 15 个工作日后起算。
综上所述,本案系由腾退补偿纠纷引发的合同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是否成立。除需办理登记以及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外,一般的合同成立与否在于双方是否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将房屋拆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完成,且被告对此认可,由此一方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此时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腾退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腾退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腾退人感到补偿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