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6:45:25来源:法律常识
#承揽合同纠纷# 案例分享
近期办理一个承揽合同纠纷,订作人向承揽人定做一套设备,双方就设备的要求通过微信简要沟通,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且签订的合同中未就设备的技术参数等进行约定。
后承揽人将设备交付给订作人,设备无法实现其工作要求,认为支付大额款项购买的设备,不仅没有为企业带来收益,反而占用企业大量空间腾放设备,浪费大量资料。故起诉承揽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及损失。
最后判决驳回订购作人的诉求,根据民法典,承揽人是按照订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结果,因此在诉讼中,订作人需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承揽人提出明确详细的工作要求。而本案中,订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明细工作要求给到承揽人。
故,在审核或者制定承揽合同时,作为订作人,如规避风险,避免后续的诉累,应将对订作物的要求详细的约定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