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0:12:48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与白某因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白某履行2018年9月9日双方签订的《白某补偿与王某离婚后协议书》;2.判令白某支付到期欠款2000000元;3.判令白某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85804元、律师费100000元,以上合计2485804元;4.判令某公司承担以上债务的担保责任;5.判令白某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支出费用。
白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撤销白某和王某签订的《白某补偿与王某离婚后协议书》。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2018年9月9日白某与王某签订的《白某补偿王某离婚后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已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是白某与王某就赠与财产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故该协议性质为赠与合同。白某提出撤销赠与的反诉请求,即表示其不愿再履行赠与协议,故对于王某要求白某履行2018年9月9日签订的协议、支付到期款项2000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85804元、律师费100000元和其他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某要求某公司承担以上债务的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若标的物一部分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白某于2018年9月27日及2018年9月28日已向王某转款共计500000元用于王某购买房屋,该款已交付不得撤销,剩余房款白某未予交付,有权撤销赠与。对于协议中约定的2018年年底前支付给王某1000000元人民币,以后十年每年年底前支付给王某500000元人民币,共计5000000元人民币,白某至今未按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向王某予以支付,且该款项未发生转移。因此,赠与人白某有权撤销未赠与财物。故对于白某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