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1:06:00来源:法律常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学瑞 见习记者 刘晓雨 滨州报道
近年来,工伤致伤致残屡见不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处理方式也各异。有些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达成私了协议后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工伤赔偿请求。
2017年8月,59岁的黄先生被公司派遣到外地从事铺路工作。工作中,因给装载机挂钢丝绳不慎被勒伤,造成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在当地医院,黄先生接受了手指再植术等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建议黄先生定期复查,必要时需进一步治疗。受伤后的黄先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为尽快拿到拖欠工资,其与公司达成了私了协议。2017年12月,黄先生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只要结清拖欠的工资,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若日后反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后公司支付黄先生工资1.3万余元。2018年,黄先生向公司主张伤残补助金等权利未果。随后,又申请工伤认定。经相关部门认定黄先生构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2020年4月,黄先生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随后,黄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而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黄先生支付工伤赔偿费用。黄先生在作出《承诺》时,尚未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公司仅仅支付医疗费,其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黄先生作出的《承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黄先生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方式行使了对《承诺》的撤销权,其主张权利的期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承诺》为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按照《江苏省实施##_FORMAT_LT_##工伤保险条例##_FORMAT_GT_##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标准,泉山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八千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七千余元。因起诉时黄先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驳回了其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法官认为,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后,又要求工伤赔偿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这需要区分情况。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则可以主张相应权利。另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同时,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构成伤残等级的,视伤残程度等具体情形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