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1:36:30来源:法律常识
该去哪家法院起诉?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微信与对方磋商后,付费委托对方办理某项事务。然而,对方最终不仅未交付工作成果,还拒不退费。
当事人被迫诉讼维权,诉请解除委托合同、要求对方返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此时,首先需解决的问题是:该去哪家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毫无疑问,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可是,当事人禁不住想:对方是违约方,我是被迫维权方,在本地法院起诉,我还能节省差旅费和时间成本呢!
此时,我们的目光落在上述规定中的“合同履行地”上了。在本案中,能否将原告住所地诠释为“合同履行地”呢?如果可以,则我方就能在本地法院起诉了。
“合同履行地”在哪里?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乍一看,该规定对我方是有利的:既然我方诉请对方退费,那本案争议标的就是“给付货币”呀,而我方又是应当接收货币一方,那我方住所地自然就是“合同履行地”了。
这种观点不仅看似逻辑自洽,而且颇有市场,但其实不然。
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的关键,在于何谓“争议标的”。
“争议标的”是什么?
“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如诉讼请求是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则该等诉请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本身不是争议标的,违约责任所依据的“约定义务”才是争议标的,“约定义务”的履行地才是合同履行地,即我方有权起诉地。
在实务审判中,“争议标的”一般需根据合同履行义务予以确定。
试以委托合同纠纷场景为例说明,以下A为委托方,B为代理方。
若B起诉A要求支付服务费,则争议标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A按约付款。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由于B为接收货币一方,故B地为合同履行地,B可在本地法院起诉。
若A起诉B要求交付工作成果或者解约退费,则争议标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B如约交付,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而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标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履行义务一方,即B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A需前往B地起诉。
可见,A诉请解约退费,管辖法院应当是B地,但在实务中,A往往误选本地起诉,以致耽误时间精力。
对该高频实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亦有察觉,在其领导编纂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专门提道:
“……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如‘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写在最后
起诉地的确定问题,是一门技术活儿,不容忽视。
如果我们选择有误,则前期必然徒费精力;而且,当事人尽早得知起诉地,也有助于其通盘考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