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7:31:59来源:法律常识
中介人促成的合同未达到委托人的价款预期,委托人是否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近期,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未达预期价款
委托人拒付中介费
甲公司获知丙公司承建的项目需要制作和安装大量的木质门,遂积极寻找供应商,意图促成交易并从中获利。
后甲公司找到符合条件的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同意甲公司为其提供“木门产品供应”中介服务,如乙公司和丙公司按尤加利单价2720元/套、胡桃木单价2650元/套签订合同,乙公司按每套100元给甲公司支付报酬。
后在甲公司介绍下,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达3500万元的《套房木门制安合同书》,由乙公司负责木门产品供应,约定合计购买13000套木质进户防火门和套房内木质房门。合同并未按照尤加利或胡桃木的材质约定木门名称,单价也略低于承诺的金额。
乙公司在支付30万元中介报酬后,以甲公司未按承诺的木门种类及价格帮助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由,认为甲公司未完成中介义务,后续无需支付中介报酬。甲公司认为其已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实际交易,乙公司应按每套100元价格,支付报酬总计130万元。
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讨要报酬余款无果后,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中介报酬余款100万元。
裁判结果
已完成交易
中介人有权主张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乙公司介绍了与丙公司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力促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总价款高达3500万元的合同,虽涉案合同与约定标的及价款略有差异,但系甲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促成,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
双方未约定中介报酬金额,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定乙公司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甲公司中介报酬105万元。乙公司已支付30万元,故应向甲公司支付75万元。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
委托人即应支付中介报酬
中介合同系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不论合同内容及所获利润多少。即使合同约定标的名称、种类及价款与实际不符,但均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乙公司获得实质交易,与丙公司签订价款总额高达数千万元的合同,甲公司已完成中介服务,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中介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