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2:53:34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于宗发律师。
011.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不一致”,首先,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其次,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
0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013.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的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施工人起诉要求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如举证不能则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认定。
014.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审价结论无法得出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发包人在施工阶段作出的对工程价款的书面确认主张工程款。
015.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交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外,就可以认定合同变更;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变更合同原则上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书面以外的如口头形式以及包括事实行为等在内的其他形式变更合同的,只要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可以认定为合同变更。如果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的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44 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末变更。
016.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物所有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物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017.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
018.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双方并未解除其中任何一份,故该两份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两份协议中对约定同一内容如有差异,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相关的合同内容,应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0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用条款以外,双方协商在专用条款中对部分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两者内容不一致的,应适用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的内容。
020.合同约定工程采用一次性包死价,虽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工程量变更增加,但是双方在工程验收时约定包死价不作调整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工程款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