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家庭暴力法律怎么离婚,男人使用家庭暴力离婚小孩怎么判

时间:2022-11-22 12:1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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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有家庭暴力,要怎样离婚?孩子要怎么判?
  •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周年,法官解析涉家暴离婚案4大判决要点
  • 发生家庭暴力应如何主张离婚?
  • 丈夫有家庭暴力,要怎样离婚?孩子要怎么判?


    我和老公育有一女一子,大的7岁半,小的2岁,由于我们相差10岁,生活上、观点上有许多不同,最致命的是对方还有暴力倾向,孩子小时候就动手过3次,警方也介入!忍无可忍,想了很久,离婚的念头越来越重!请问我这种情况要怎样离婚?孩子要怎么判?


    你好!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你的丈夫对你实施家庭暴力,如有报警、出警记录,你可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中,就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以下对于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情况: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母亲品行不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会优先考虑由条件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孩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经济状况、个人文化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来源:CCTV今日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周年,法官解析涉家暴离婚案4大判决要点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六周年,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已施行一年多,二者均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法官以案说法,选取近年来典型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解析离婚纠纷中如认定存在家暴后会对判决产生哪些影响。

    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此后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但王某不同意离婚,认为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解释,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吴扬新表示,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放学后常常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吴扬新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但法院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时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等。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扬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吴扬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也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见,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家暴受害方可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后,刘某常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扬新进一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校对 李立军

    发生家庭暴力应如何主张离婚?

    近日,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王鹏飞殴打妻子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其公司表示,对他的家庭暴力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决定对王鹏飞予以停职,并移交集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针对此事件,王某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具体需要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对于家庭暴力的,如果其妻子要求离婚,应如何进行呢?

    如果夫妻双方愿意协议离婚的,那是最好的,若要通过诉讼离婚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家庭暴力属于夫妻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那么如何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呢?

    一、如何构成家庭暴力?

    法律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知:

    (1)家庭暴力不止是夫妻之间,还存在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2)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等侵害行为,具体为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积极暴力方式,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言语暴力方式,对于冷漠、不理睬也应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

    (3)家庭暴力需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二、如何证明构成家庭暴力

    在法庭上,如以家庭暴力的法定事由起诉的,需要举证证明构成家庭暴力。

    1、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医院的诊断书。发生家庭暴力后,受伤的一方最好及时报警,警方会将事实经过记录下来,之后去医院进行治疗。

    2、证人证言。子女是家庭许多事情的亲历者,邻居和朋友也会熟知相关家庭暴力事实。所以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邻居及朋友作出的证言都可。

    3、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可以完整地记录家暴事实,但需要完整,包括整个事实的前后。

    4、微信聊天记录。

    5、悔过书或保证书。发生家庭暴力后,施暴一方会后悔认错进而作出悔过书或保证书,记录了家暴的事实存在。

    6、居委会等组织制作的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需要完整性、合法性、不得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证,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发展过程需要完整的记录,可更好的证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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