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0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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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尽头,真的就覆水难收了吗?公证员提醒您,至少有两个答案可以选择,那么您又该如何选择呢?
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规定设立了所谓的“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双方初步决定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间,那么在此“冷静”期间应该考虑什么呢?
节约粮食
从我做起
1.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一致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就要就子女的抚养事宜、财产分割事宜、债权归属及债务承担等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公证员提示你,签署一份合法、有效、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离婚协议书,不但能在“离婚冷静期”满后顺利的办理离婚登记,而且可以在离婚后的子女户籍迁移、抚养费给付、一方探望子女、不动产处置等方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如何书写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书呢?
首先
所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在子女抚养事宜条款中,要保证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在财产分割条款中要保证所有财产信息准确无误,比如不动产的位置及产权证号、机动车的车牌号及其他财产的相关信息;在债务承担条款中,要保证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准确无误。
其次
要对相关内容约定明确。在子女抚养条款中,一般要对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子女因读书和医疗等大额花费的承担方式、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甚至影响子女户籍迁移和升学;在财产分割条款中,要对产权归属、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产权变更所涉及税费等进行明确,如果有补偿条款还要就补偿的方式、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影响日后财产的处置和义务的履行,由此产生纠纷。
2.如果经过深思熟虑,双方还是希望共同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应该考虑什么呢?如果是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出现危机,比如一方出轨或有赌博等恶习,公证员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应签署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对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债务负担方式、家庭财产处分进行约定,这样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也可以避免承担于己不利的债务,这样对无过错方在财产方面可以有更大的保护,对过错方有一个牵制和限制,更好的维护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即使以后还是选择离婚,那双方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中有关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将直接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依据。此时,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就至关重要。
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机构,有专业的婚姻家事方面的公证员专门从事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研究,可以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可以为您提供合法、合理的法律建议,起草“完美”的离婚协议书和夫妻财产约定书,在保证公平、公正、自愿的前提下为您出具具有公文书性质的《公证书》。
那有人可能就要问了,为什么办理公证更好?答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经过公证的文书和证据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无需进行举证。也就是说,经过公证就可以获得更强的证据效力,如果一方反悔起诉到法院,公证书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获得法院的支持。
以上仅仅是公证员粗浅的提醒大家在“离婚冷静期”内应该思考的两个问题,限于文章篇幅,对于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离婚后准备再婚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把财产留给子女如何能既省钱又省事等等问题,本文无法一一进行解答,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证员将给与大家专业、详细的解答。
郭律师观点: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因此,民法典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增加了难度,一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二是冷静期过后30天内双方必须都到场领取离婚证,否则不能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出现在协议离婚中,从民政局收到协议离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另外,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仅有一方到民政局或者双方都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局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山西省阳城县开出的冷静期通知书。
四川省安岳县开出的冷静期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开出的冷静期通知书。
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冷静期内法院可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记者注意到,最高法目前尚未对外正式发布该文件,但文件内容已在7月19日,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开。
事实上,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试点已经走在前面。
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除“冷静期”外,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试行)》还有不少亮点。
其中规定,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对标了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后者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为8岁。
焦点1
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
就离婚冷静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从事家事审判实务或研究的法官、律师和学者,他们都将冷静期的适用指向冲动型离婚。
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该院未成年与家事审判庭负责人郭婕告诉新京报记者,冷静期主要针对危机婚姻中的冲动型离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但具体适用也要依案件情况而定,“对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很简单,但后面涉及很多问题,比如子女问题。大人一冲动离了,孩子怎么办?”
曾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之前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谨慎对待离婚,结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更是如此。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爱武看来,还有一种情况也适用冷静期,“对于一些死亡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了,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存在过激行为,比如有人扬言‘判离婚的话我就自杀’,对这种案件,冷静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让双方冷静下来,更好地走出婚姻。”
记者注意到,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焦点2
冷静期适用范围等仍待明确
在上述受访人看来,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明确规定,是对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同时也为这项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有利于下一步推广。
但在推广使用的过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微说,任何法律制度的设定都有其背景和前提,冷静期最重要的是不能滥用,对于本应该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法院以冷静期为由不作判决,可能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在适用过程中,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要考虑案件适用的“度”。有些案件已经不适用冷静期,就不要生硬照搬规定,“使用要灵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怕的是机械司法。”
陈爱武也提到了同样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需要时可以使用,但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能违背其个人意愿,法院更不能‘一冷了之’,冷静期内要有所作为和跟进,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来自实践部门的法官郭婕感触更深。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已经明确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还没有明确标准,这首先不能成为法官办案拖时间的手段;也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就完事了,后续工作要做,而不是让离婚变得更难。
此外,涉及案件审理程序的问题,冷静期是否要在案件审限范围内扣除?冷静期内法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是否要纳入员额法官的绩效,如果没有科学考核,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涉及专业配套,冷静期内要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作用,其专业水平如何确定和保障?其经费如何安排?
在郭婕看来,冷静期制度的这些相关问题仍然待解,但从事了多年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她说,也希望冷静期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 争议
冷静期是干涉“离婚自由”吗?
自去年离婚“冷静期”走入公众视野,就一直伴随争议。
反对声音认为,让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的夫妻冷静,可能会影响来之不易的“离婚自由”,甚至可能成为法官过意拖延办案的借口。也有人认为,法院设置冷静期是做了“居委会大妈”的工作,没有必要。
从2017年到今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全市法院共对82起离婚案件适用了冷静期制度。接受采访时,郭婕强调,法院对冷静期的适用标准首先是双方都有意愿表示,这也是主要依据;其次法官会结合个人经验进行判断,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也会提供观察意见。
和一些人认为的冷静期只是单纯让夫妻双方回家冷静一下不同,郭婕告诉记者,这中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结合三明中院的工作实践来说,冷静期内根据案件情况会有一个调解的过程,在告知当事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派出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家庭情况、子女情况以及诉状中提到的问题,通过走访社区、村两委和邻里亲属,最终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供法庭参考(但不会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冷静期内,妇联、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也会进行跟踪回访,而非“一冷了之”。
此次最高法印发的文件也可看到,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微对冷静期制度持赞成态度。
在她看来,与传统包办婚姻不同,现在的婚姻多有感情基础,除了已经冰冷到形同陌路的婚姻,一些婚姻中的矛盾可以调和,“在冷静期内调解商量一下,不是不让你离,不行可以再到法院,但有个缓冲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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