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使离婚证失去法律效应,离婚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知乎

时间:2022-11-22 13:27: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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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试行“离婚冷静期”8年,4成夫妻不离了 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
  • 离婚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
  • 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
  • 慈溪试行“离婚冷静期”8年,4成夫妻不离了 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

    浙江日报讯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钱钟书在《围城》里关于婚姻的描述,每天都在我们身边上演。

    民政部数据显示,近十几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达到415.4万对,其中不乏冲动离婚。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新鲜事物引发人们关注。实际上早在2012年,慈溪已率先在我省试行“离婚冷静期”。据统计,8年来,慈溪共有万余对夫妻取消离婚,年平均离婚取消率约40%,离婚率低于全国和全省水平。日前,记者走进慈溪,探访破镜重圆背后的故事。

    离婚,你真考虑好了吗

    “离婚不就是‘红本’换‘绿本’这么简单嘛,还需要什么冷静期?”每当有人不解时,慈溪“离婚冷静期”倡导人徐海燕总会想起记忆深处的一个场景。

    如今已是慈溪市婚姻登记处(以下简称“婚登处”)主任的徐海燕,10年前还是一名窗口工作人员。小小的登记窗口成为婚姻生活的“剧场”。每天,新婚燕尔的喜悦与反目成仇的分离轮番上演。有一天下午3时许,一对小夫妻走了进来,脸上表情一看就是刚吵过架。

    “两人都说坚决要离婚,但我一看女的眼睛红红的,男的还不时偷看女的几眼。”凭经验,徐海燕判断这桩婚姻还有回旋的余地。正巧办理登记的人不多,她趁机与两位聊了起来。

    “真的考虑好了吗?”徐海燕一句话打开了他们的话匣子。原来,夫妻俩刚结婚不久还没有孩子,平时生活中缺乏沟通、因为琐事常互相埋怨,渐渐小吵变大吵。徐海燕一番劝导后,女方气消了不少,当场就说不离了,但男方还在赌气没松口。女方一看气得又变卦了,嚷嚷着“离就离”。“来回劝了好几遍,到5点多下班了还没和好,只能给他们办了。”徐海燕说。

    没料到“剧情”还有反转。第二天一大早,徐海燕上班路上远远看到婚登处门口站着两个人,不时亲昵地牵手耳语。走近一看,原来就是昨天那对闹离婚的小夫妻。一见徐海燕,两人赶忙上前问:“离婚证能不能撤销?我们不想离婚了。”徐海燕哭笑不得地解释,婚登处颁发的离婚证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想继续组成家庭,只能重新领结婚证复婚。无奈之下,小两口只能遗憾地排着队去领证了。

    “这不是个例。来离婚的很多都属于冲动型。有因为老婆借钱给前男友的,也有因为对方爱玩游戏经常熬夜的,还有抱怨老公沉迷工作在家也把她当员工的……”徐海燕说,离婚原因千奇百怪,过几天反悔又复婚的也不少。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近十几年慈溪复婚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冲动型离婚不仅对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影响,也增加了婚登处高峰时期的工作强度。”徐海燕回忆,当时婚登处仅一个离婚登记窗口,最忙的一天有24对来离婚。由于协议离婚涉及事项多,完成一对登记至少需要耗费半小时,忙的时候工作人员连吃午饭都顾不上。“忙还是其次,就怕手忙脚乱中会出现审核失误的情况。”徐海燕说。

    怎么才能减少冲动型离婚,平衡婚姻登记工作量?徐海燕为这事没少琢磨。2012年3月,时任婚登处副主任的她,在网上检索时无意中看到其他国家的一些尝试。“韩国实行离婚熟虑制,夫妻在提交离婚协议书之前,需要经过1到3个月的熟虑期。”徐海燕灵机一动,借鉴这一做法提出以“预约离婚登记”的方式试行“离婚冷静期”,并与慈溪市民政局的分管领导作了汇报。

    “当时心里还是很忐忑,省内其他地方没有先例,国内这个做法也很少见。”没想到,上级部门很快同意这一做法。当年4月,慈溪市婚登处开始试行为期一周的“离婚冷静期”,按照预约量分时段合理安排每天的登记名额,同时引导夫妻在此期间备齐登记所需材料、冷静思考婚姻这件人生大事。

    缓冲,等待理性的决定

    “离婚冷静期”如何实行?多年来,慈溪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记者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旁观体验了一番。

    第一步是预约离婚。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接触,原本位于3楼的离婚预约室被临时安排在一楼大厅。这天上午11时许,一对年轻夫妻戴着口罩走进婚登处,没料刚进来就吃了“闭门羹”。

    “离婚?现场没法办理。你们先填个表格预约下,一个星期后如果觉得还是非离不可,再把材料带齐了来办。”工作人员拿出一张“离婚预约登记表”,摆在他们面前。

    这张表格很简单,一式两份。除夫妻双方姓名外,标注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提供的材料明细,如房产证、土地证、离婚协议书等,此外还写明了一周后前来办理手续的时间。预约成功之后,工作人员递给他们一张离婚协议书样本。

    “他们没有带离婚协议书,需要回去商量下怎么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在法院起诉离婚不同,婚登处办理的协议离婚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情况、财产分割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细节必须在离婚协议上写清楚。日常办理离婚登记时,常有夫妻拿着身份证、户口簿就跑过来了。实际上离婚没这么简单,房子怎么处理、孩子谁来抚养,这些夫妻间的共同事务都需要双方冷静协商。

    预约结束,并不意味着婚登处的工作告一段落。“我们会在预约登记时观察两个人相处的状态、进行简单劝导,引导犹豫不决的当事人前往调解室接受专业的离婚辅导。”工作人员带着记者走向3楼的两间调解室,以往这里每天有两名志愿者坐班,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疫情期间,根据民政部门统一要求,调解室暂不对外开放,相关服务转到线上进行。

    “之前都是工作人员自己调解,存在人力不足、专业性不够等问题。”慈溪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调解成效,2017年3月,慈溪市婚登处引入本地“向日葵公益服务组织”,由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对处于冷静期中的夫妻展开心理疏导和劝慰, 以免草率离婚和极端行为,通过专业调解挽救更多的婚姻。

    在调解室,记者见到“向日葵公益服务组织”创始人之一张巧珍。“我们团队有律师、医生、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50余名志愿者,其中持有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证书的有20余人,服务内容涉及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危机处理等。”张巧珍说,调解中志愿者会引导当事人各自陈述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双方内心的需求,最终给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我们并不是一味劝和,而是通过分析当事人面临的婚姻状况,让他们冷静下来权衡离婚对各自家庭、孩子的影响,最终作出理性决定。”张巧珍认为,当事人在现场进行调解后,才是真正冷静期的开始。冷静给濒临破碎的婚姻一个缓冲期,给“可离可不离”的人一个考虑的机会,最终还是要靠他们自己决定离婚与否。

    冷静,并非只是“设卡”

    “起初我们试行‘离婚冷静期’这一做法时,曾担忧市民一时无法接受,但实际情况比预想的效果要好。”慈溪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慈溪之所以能试行成功,原因在于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始终坚持自愿原则,慎重把握冷静期适用范围。

    该负责人透露,慈溪当前试行“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刀切”,会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家暴、赌博等恶习的,或一方有严重过错而对方主张离婚的情况,冷静期就不适用了。”他告诉记者,对于材料齐全特意从外地赶来离婚的、已经分居较长时期感情确实已破裂且劝解无效的当事人,一般也都给予当场办理。

    我们看到,张巧珍的电脑里保存着以往的调解照片,和好的夫妻有的相拥而泣,有的笑容灿烂。采访当天上午,根据预约安排8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最终仅4对到场办理手续。

    据统计,试行“离婚冷静期”以来,慈溪市离婚率一直保持在稳定状态,平均每年预约离婚的有3000对至3500对左右,实际办理仅1700对至2000多对,年平均取消离婚比例约40%。2019年,慈溪离婚登记共1988对,法院起诉离婚486对,离婚率为2.40‰,低于全国和全省水平。

    “西方国家离婚率居高不下和发展中国家离婚率持续上扬,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会长谢需认为,冷静期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给“离婚”设卡,而是为了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及婚恋观念,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构建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冷静期间,一个月能做什么?这是目前最需要考虑的问题。”谢需认为,慈溪在冷静期中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做法值得借鉴。据介绍,早在2008年浙江已开始试点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目前全省104个婚登处已实现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全覆盖。她认为今后全面推行“离婚冷静期”,还需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的专业化程度,通过统一的线上婚姻家庭辅导平台,助力更多家庭破镜重圆。

    对于明年即将施行的“离婚冷静期”,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更为关注的是具体的实施细节。如冷静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形式如何定,冷静期满后一方因为生病等不可抗力无法在30天内到现场登记怎么办,离婚协议能否在正式离婚登记时作出修改,如何避免冷静期中的二次家庭暴力等。他期待有关部门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促使“离婚冷静期”真正有效落实 。

    来源: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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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

    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表现就是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认判决并负有协助执行判决的义务。因此,判决离婚的生效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是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就不用再办理离婚证了。

    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

    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自然”的选择。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

    离婚证

    一、 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是一月薪在五万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百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 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

    (3) 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 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在代理的一百余起离婚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四、 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总之,离婚案件中,律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在于维护当事人财产的权益,在合法、有谋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值得每一名婚姻律师总结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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