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裁判要旨怎么写,婚姻家庭司法解释2021

时间:2022-11-22 14:02: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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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编)一般规定的理解
  •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33: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编)一般规定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遍)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制的调整范围

    第一款: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婚姻家庭编制的调整范围,是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是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此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这就要求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同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取缔和制裁。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本条中的男女平等,仅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包括夫妻双方男女平等,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男女平等,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等婚姻关系方面的平等;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条文参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与适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较为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如果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由于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权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虽为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离婚时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处需要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而无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应按照诈骗来处理。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①发布施行后,即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发生重婚罪诉讼,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结果作为依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如果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虐待]

    持续性、经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如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遗弃]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来说,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第258、260、2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黄某等与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①(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398号)

    案件适用要点: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因与原告订立婚约收受原告黄某、刘某彩礼现金12400元、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现因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原告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烟、酒、糖果等物品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且原告对婚约的解除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201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重视家庭建设,要求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把家庭建设好,使之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确立配偶互负忠实义务的重要意义是:1.体现婚姻的本质要求,保持一夫一妻制的实质。2.体现婚姻道德的要求,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3.夫妻相互忠实,可以保证子女血缘纯正,避免乱伦,防止造成血缘混乱。4.对夫妻行为的评断提供标准,有评断是非的标准。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典型案例指引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9)

    案件适用要点: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本案中,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高某翔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款: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婚亲。

    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理解与适用

    [亲属]

    我国亲属分为三个类:

    1.配偶,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的亲属,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终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

    2.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我国的姻亲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是指亲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条文参见

    《总则编》第28条;《婚姻家庭编》第1050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33: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来源:法信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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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61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本条承袭了《婚姻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未作修改。夫妻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利益,该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信· 裁判规则


    1.双方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朱某诉陶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因贷款互相担保事宜“假离婚”,其离婚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0日第3版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终结,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罗某、顾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终结,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如果一方死亡前立遗嘱或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把财产留给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基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其财产。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应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案号:(2021)粤0204民初30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


    3.配偶一方死亡后,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生存配偶仍可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罗某1与罗某2、罗某3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后,配偶仍可继续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应份额。

    案号:(2021)湘0181民初65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7月31日


    4.被继承人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高某与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并取得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的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案号:(2021)川1826民初8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12日



    法信?司法观点


    夫妻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


    夫妻互相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本法(《民法典》,下同)的规定,理解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法定的相互遗产继承权。只有在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法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了本法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对死亡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

    第三,要正确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本法继承编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要严格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第四,注意保障生存配偶对分得遗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实践中,有的丧偶妇女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的,有时会受到个别近亲属的阻挠,引发各种纠纷。对此,本法继承编第1157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8~49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如果以后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那就应该离。但是还是要最大可能的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人走茶凉,世态炎凉!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财产分割的经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说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等。

    另一行说明双方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地点。婚后是否有子女。

    如果有孩子,请注明孩子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二、双方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

    三、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探望权的行使。

    1.说明哪一方行使子女抚养权,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期限和方式。

    2.建议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不按时支付赡养费的违约责任。例如,男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除继续支付外,还按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日止。

    3.关于探望权的协议详细说明了每周探望的次数、时间、法定节假日探望的时间等内容,避免了未来探望权行使引发的争议。

    二、共同财产分割(包括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股票、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额、个人专有财产等并列出各方数量和价值、财产数量较多的可附清单)

    1. 房产

    1)说明房屋的位置、购买时间、产权登记人、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所有。

    2)明确房屋是否有贷款。如有贷款,应注明抵押权人的名称。离婚后谁承担贷款,对方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

    3)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时间或者要求,以及对方不能协助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2. 车辆

    注明车牌号、车型号、登记人等基本信息,离婚后车辆属于哪一方,车辆是否有贷款,如有贷款,约定离婚后哪一方承担贷款。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列出公司名称、夫妻一方或双方份额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分割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方式。

    2)由于有限公司是人性化的,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双方同意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离婚协议。

    有限公司股东,有关协议也无效。

    4. 股票

    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具体的分割方式,股票可以按数量或市场价格分配。

    5. 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具体的分割方式。

    6. 个人专有财产可直接约定为:双方名下的其他个人专有。


    财产(珠宝、衣服、日用品等)归各自所有。

    1. 其他财产。

    2. 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说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数量和承担方式。

    特别提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该协议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与第三方对抗。离婚后,债权人仍可以起诉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方法期限(适用于一方经济困难的条款)

    三、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包括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责任、违约条款、协议的文本和效力。

    四、离婚当事人的签名。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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