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与他人同居触犯哪些法律,未离婚与她人同居生子,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2-11-22 15:0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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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离婚竟与他人同居生子!女子重婚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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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在老家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后来到上海务工,结识年轻男子小黄,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小黄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子。由于其在婚姻续存期间再次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慧琴提起公诉。8月19日,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结婚证(图源:青浦检察)

    2012年,21岁的柯慧琴与老林相识,并于当年底在老家民政厅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养育两名子女,直至2017年10月,柯慧琴随同老林一起到上海务工。

    来到上海不久,柯慧琴偶遇了男子小黄。小黄,2001年生,比柯慧琴小了10岁,但性格沉稳,柯慧琴与他一见如故,不久便无话不谈。小黄不知其已婚,两人经常相约外出吃饭逛街。

    2018年5月,柯慧琴与小黄在外并肩行走时偶然与老林迎面撞上,老林见妻子与其他男性举止亲密,当即雷霆大怒,回家后和柯慧琴大闹一场,并强行将柯慧琴带回老家。柯慧琴返回老家后不耐烦整日做饭带孩子,又对丈夫的行为感到愤怒,倍加思念小黄,一怒之下,她竟离家出走,返回上海。她法律意识薄弱,自认为与丈夫分居就代表离婚了,回到上海后径直找到小黄与其同居。小黄不明真相,由于其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同样法律意识薄弱,便与柯慧琴同居,而未提及领证结婚事宜,因此也不知柯慧琴尚未离婚的真相。

    柯慧琴与小黄在一出租屋居住下来,该小区邻里关系和睦,见新搬来一户人家,便时常有人前来串门。柯、黄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们见他俩举止亲密,同进同出,交谈中对对方父母、工作情况都十分了解,只当这是一对合法夫妻。2019年6月,柯慧琴与小黄产下一子。

    幼子出生后,柯慧琴二人由于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孩子,遂决定由柯慧琴将孩子带回老家与其父母共同照看。直至1年后孩子需要上户口,柯慧琴才想到要与老林办理离婚证,而当老林听说妻子这些年在外的经历后,毅然决定报警。

    经审查,柯慧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慧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因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予以缓刑。法院已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柯慧琴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已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如果违反将会构成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最常见的情况是事实重婚,即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重婚罪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同居双方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为了组建家庭而长久在一起。其中养育子女就能够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的意愿,是认定双方构成同分重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双方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且同居期限存在长期性稳定性,则可认定为重婚。

    其次,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认定。双方在公开场合及人际交往中向亲朋好友表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并以夫妻身份参加各类活动。公开的言语间以夫妻相(言语公开身份是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具有以上特征者也可认定为重婚。

    重婚不仅对两个家庭都形成致命性打击,也严重影响社会伦理纲常,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法定婚姻的严肃性,与他人以合法方式缔结婚姻关系。

    来源:风云法眼

    90后二孩母亲未离婚又与00后男友同居生子,被判重婚罪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通讯员 单明婳

    在上海,柯慧琴和男友萧涵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了一个孩子。事实上,她是一个有夫之妇,而且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慧琴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青浦区检察院介绍,2012年,21岁的柯慧琴与劳凌相识,并于当年底在老家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养育两名子女,直至2017年10月,柯慧琴随同劳凌一起到上海务工。

    来到上海不久,柯慧琴偶遇了男子萧涵。萧涵2001年生,比柯慧琴小10岁,但性格沉稳,柯慧琴与他一见如故,不久便无话不谈。萧涵不知其已婚,两人经常相约外出、吃饭逛街。

    2018年5月,柯慧琴与萧涵在外并肩行走时,偶然与劳凌迎面撞上。劳凌见妻子与其他男性举止亲密,当即雷霆大怒,回家后和柯慧琴大闹一场,强行将她带回老家。柯慧琴返回老家后不耐烦整日做饭带孩子,又对丈夫的行为感到愤怒,倍加思念萧涵,一怒之下,离家出走,返回上海。她自认为与丈夫分居就代表离婚,回到上海后找到萧涵与其同居。萧涵不明真相,由于其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同样法律意识薄弱,便与柯慧琴同居,而未提及领证结婚事宜,因此也不知柯慧琴尚未离婚的真相。

    柯慧琴与萧涵在一出租屋居住下来,该小区邻里关系和睦,见新搬来一户人家,便时常有人前来串门。柯、黄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们见他俩举止亲密,同进同出,交谈中对对方父母、工作情况都十分了解,只当这是一对合法夫妻。2019年6月,柯慧琴与萧涵产下一子。

    幼子出生后,柯慧琴二人由于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孩子,遂决定由柯慧琴将孩子带回老家与其父母共同照看。直至一年后孩子需要上户口,柯慧琴才想到要与劳凌办理离婚证,而当劳凌听说妻子这些年在外的经历后,毅然决定报警。

    经审查,柯慧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慧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因此,青浦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予以缓刑。法院已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柯慧琴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已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如果违反将会构成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最常见的情况是事实重婚,即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重婚罪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同居双方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为了组建家庭而长久在一起。其中养育子女就能够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的意愿,是认定双方构成同分重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双方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且同居期限存在长期性稳定性,则可认定为重婚。

    其次,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认定。双方在公开场合及人际交往中向亲朋好友表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并以夫妻身份参加各类活动。公开的言语间以夫妻相称(言语公开身份是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具有以上特征者也可认定为重婚。

    重婚不仅对两个家庭都形成致命性打击,也严重影响社会伦理纲常,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法定婚姻的严肃性,与他人以合法方式缔结婚姻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澎湃新闻

    90后二胎母亲未离婚又与00后男友同居生子,被判重婚罪

    据报道,1991年出生,已婚且育有两子的柯某琴(化名)与2001年出生的萧某(化名)相识后相恋。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生下一个孩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萧某形成事实婚姻,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的结婚证。图片来源:青浦区检察院 供图

    该案引发大众对“重婚罪”的关注和探讨。有网友提出,在生活中,有时听闻男性出轨甚至与第三者生下孩子,但为何没被判处重婚罪?同居的两人在什么样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记者邀请熟悉婚姻法,且有丰富的婚姻家庭诉讼代理经验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对本案中涉及的重婚罪、事实婚姻等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已婚女子与“第三者”同居生子

    被判重婚罪

    报道中,青浦区检察院介绍称,2012年底,柯某琴与劳某(化名)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务工时,柯某琴遇到了萧某。萧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2018年,劳某在街上看到柯某琴与萧某走在一起,举止亲密。劳某非常愤怒,与柯某琴争吵后,强行把她带回老家。

    但柯某琴十分思念萧某,离家出走后,再次回到上海,与萧某同居。萧某表示,自己不知道柯某琴尚未离婚。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也以为他们是一对合法夫妻。2019年,柯某琴与萧某产下一子。孩子需要上户口时,柯某琴才想到要与劳某办理离婚证。劳某听说柯某琴的经历后,决定报警。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8月1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柯某琴户籍所在地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青海省司法厅?的普法文章,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高明月告诉记者,重婚罪构罪的主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故意,客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事实。重婚的事实,不一定非要办理重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

    据报道,2014年—2018年,因重婚获刑的2193人中,男性占到54%,女性则为46%。其中,“事实婚姻”在重婚案件中占八成。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是认定重婚的必要条件

    马玉珍告诉记者,重婚罪从表现形式上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婚+法律婚,即领取两个结婚证。一种是法律婚+以夫妻名义同居,从而构成事实重婚。

    高明月解释,在刑事领域,所谓的“事实婚姻”,强调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两个条件都很重要。很多“重婚”比较隐蔽,从取证的角度,要拿到“同居生活”的证据较困难。此时,与所谓的“事实婚姻”的对象生育孩子,就会成为证明双方有同居生活的重要证据。

    对于柯、萧二人养育子女,被视为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意愿、认定双方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但通过梳理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例,记者注意到,并非与婚外第三人生下孩子,就一定意味着会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若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即使生育了孩子,也未必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高明月告诉记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一个举证难点。生活中,一些男性所谓“包养第三者”时,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和婚外“女友”生下孩子,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高明月表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婚内过错责任。

    高明月还指出,尚未离婚,就与钟情的他人同居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婚姻内的另一方配偶,可能会追究行为方的重婚责任,但有很多案件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主要原因就是行为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但从性别角度而言,不管男女,只要犯罪,在法律面前是一视同仁的。

    马玉珍则表示,一些已婚男性出轨,可能会选择隐藏很多信息,不会太张扬。而一些女性却希望能有一个“名分”,即使不领结婚证,也要对外宣称是夫妻,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这与当事人的性别、性格和心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

    不再具备合法性

    柯某琴与萧某的案件中,法院引用了“事实婚姻”的概念。马玉珍向记者表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杨岚亦告诉记者,所谓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农村落后地区的一些实际情况,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马玉珍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7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刑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杨岚表示,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四、1994年2月2日以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

    重婚违反忠诚义务

    侵犯配偶财产权

    马玉珍告诉记者,在重婚罪中,被告人一方,主要侵犯了对方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夫妻的忠诚义务。对方长期不知情或独守空房,也影响了对方择偶的权利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

    另一方面,还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双方没有离婚,所以重婚一方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重婚一方却把夫妻共同财产用来经营自己的“小家”,不仅不道德,而且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配偶有权利追回。此外,如果配偶因为疾病、无收入,需要人照顾,重婚一方未尽到相互抚养的义务,由此造成对方伤害的,还涉嫌构成遗弃罪。

    杨岚表示,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法律条文对配偶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夫妻间互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双方应当遵守。重婚罪保护的不仅仅有夫妻间的人身财产权利,还有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

    马玉珍认为,对于重婚者来说,有三点需要提醒。

    第一,婚姻不会因为分居多年而自动解除。第二,利用自己有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离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的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第三,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法院主要会从是否办理婚宴、对外是否宣称是夫妻、是否拍摄婚纱照等证据证据来综合认定。

    对于有婚姻一方,如果婚姻无法继续,一定要先解除婚姻,否则就有重婚罪的风险。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一方,一定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史,否则会受到欺骗。在知道对方还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同居是有很大风险的,如果以夫妻名义生活,既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还可能构成重婚罪,所得的财产可能会鸡飞蛋打。所以,婚姻和恋爱都是很严肃的,一定要慎重对待,规避风险。

    高明月则指出,很多离婚案件中,配偶(受害者)一方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对方与别人同居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无法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但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关键证据,追究对方的婚姻过错责任。

    考虑到婚姻登记制度已经联网,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严格意义上的重婚罪如今很难实现。而“?事实婚姻”的重婚存在含糊的空间,并不符合刑法谦抑、“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

    高明月律师认为,将来或可取消重婚罪。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加重婚内过错方的民事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提高、财产少分等。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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