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18: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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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
离婚后债务该如何偿还?
欠款人去世
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吗?
民法典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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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父亲做生意借了很多贷款,现在还不上了,贷款有母亲的签字。母亲在农村务农,弟弟还在上小学,父母长期分居,但没离婚。现在母亲想与父亲离婚,父亲也同意了,离婚协议里也写了债务归男方,如果父亲被起诉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影响母亲或者弟弟吗?如果影响的话,怎么做才能将对母亲和弟弟的影响降到最小?”
即便你父母离婚,如果你父亲被起诉或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可能会影响到你母亲的。
根据描述,由于贷款合同中有你母亲的签字,即便你父母离婚,债权人依然可以同时起诉你的父亲和母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属于约束夫妻双方的约定,对债权人并不产生约束力。
如果你父亲和母亲都被起诉,并被判令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你的母亲也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父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不会影响你弟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建议你母亲及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降低债务对你母亲的影响。你母亲可以通过向债权人说明你家的实际情况,商讨由你父亲来承担全部债务,或者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妥善解决该债务问题。
案例二
“我家是开农资店的,提供化肥给别人种田款4万元,承诺收成结账,一直没给。有写欠条并签字,但未写明结账时间。至今已经有8年了,每年都有打电话,但未录音。并会在年底到家收账,都说没有推迟。前几天去收账时,发现人已经死亡,他家儿子不认账。这种情况下账能收回来吗?应该要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下,你的款项是有可能收回来的。
首先,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民间所谓的“父债子偿”,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虽然欠账人已经在10月份死亡,但是如果他留有遗产的话,你可以向他的继承人主张权益。你可以收集债务人遗产以及继承方面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欠款距今已有八年之久,但是八年来你每年都会打电话,并且在年底都会到欠款人家收账,因此诉讼时效因为你不断地主张债权而不停地被中断,截至目前仍然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在主张债权时,你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明你每年都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最后,如果再有顾客拖欠货款时,建议你及时索要欠款,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出现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欠条的现象,那么我国法律是否保护这种相对来讲较为特殊的夫妻之间借款关系呢?
主流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故而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任何一方均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主体,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借款等财产处分行为,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有所不同的仅仅是借款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即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借款的用途有所限定,即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合伙、创办公司、投资理财等等,其他个人事务则属于兜底规定。
最后需要关注借款人是否已经偿还了借款,如果已经偿还,那么夫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不需要再考虑离婚后的借款偿还问题。
生活中,除了对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以外,还往往基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进行具体的分析,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妥善的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那么在此情形下发生的借款,应当由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2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那么婚内借款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没有进行过特别的约定,借款人就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为依据,于离婚时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百分之五十。
3如果婚内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主要援引《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即此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发生性质上的转化,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李新(化名)和邱菊(化名)于2003年结婚。2008年,邱菊因为娘家急需用钱,向丈夫借了5万元,并立下欠条一张。2012年7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新向邱菊讨要5万元借款,邱菊不肯偿还,两人闹到法院。
在法庭上,邱菊辩称,借条确是她写的,但是在李新威胁她的情况下写的。一直以来,他们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不和,李新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经常对她进行威胁、打骂。李新说,如果她不提出离婚,欠条便不生效。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了,所以必须还钱。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
在本案中,邱菊亲笔立下的借条也是一种约定。邱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邱菊主张该欠条系在李新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邱菊偿还李新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北京百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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