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7:28: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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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不会、不敢、不善提起诉讼的特殊群体开辟了又一维权渠道
有理官司难打赢?别担心,“国家队”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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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诉讼能力偏弱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
安某民等80名环卫工人的维权,卡在了收集不出证据这一环。他们自2003年起在江苏南京市某环卫所工作,之后该环卫所转制成公司,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保。工人们申请劳动仲裁,因证据不足未被受理。
面对诉讼难题的不止这些环卫工人。现实中,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民事权益遭到侵害,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差,往往不会、不敢也不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如是说。
作为一项旨在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解决纠纷的制度,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哪些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队”能提供哪些帮助?
农民工维权纠纷占半数以上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支持起诉的要义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冯小光解释,支持起诉对象是特殊群体。
最高检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老年人、受家暴的妇女等。其中,农民工是民事支持起诉的重要服务对象。从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办案数字看,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占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半数以上。
“各地检察机关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根治欠薪等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对确有必要的,支持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起诉维权,助力其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冯小光说。
在安某民劳动纠纷一案中,环卫工人们因无法收集某环境公司改制的证据等原因,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2020年4月27日,玄武区检察院向玄武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一审确认安某民等人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社保部门为安某民等人补办了社保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农民工如果被拖欠了工资,想通过起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支持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案件证据材料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将支持农民工起诉。
检察机关可协助收集证据
“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冯小光介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
冯小光进一步解释说,与履行公诉职能不同,民事支持起诉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而非仅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
支持特殊群体起诉,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哪些帮助?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介绍,检察机关主要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面支持起诉。
在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环卫工人们在环卫所改制前后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收集证据证明他们与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成为维权拦路虎。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做了大量的收集证据工作。
比如,从玄武区城管局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的相关文件,证明用人单位的沿革及安某民等80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承继,该证据与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又从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某环境公司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前后的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安某民等80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询问当事人、走访了解,玄武区检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均已超过10年。环卫所改制转企后,这80名工人向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而形成群体性诉求。经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人逐项核对查明,环境公司需补缴工人们社会保险费共计400余万元。
“在民事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遵循诉权平等原则。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以保障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姜耀飞说,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
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
除了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都是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重要受益群体。
家暴受害者张某云就通过这项制度,找到了解脱的路径。
2019年6月,因丈夫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2020年4月,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云向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张某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殴打、实施经常性恐吓等事实,并对张某云进行心理疏导,向其宣讲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其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目前,张某云的离婚诉求已经实现。
冯小光指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通过积极履职,促进、协调、支持有关部门一体履职,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冯小光说。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除积极开展支持传统意义的特殊群体起诉维权外,还延伸监督触角,将探索拓展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记者 卢越)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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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议离婚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同意离婚双方必须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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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除了财产分割之外,都会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比如:“他有两套房子,离婚后我跟孩子没有房子,他应该给我提供住处”、“他是某某企业高管,我是全职太太,离婚了我没有收入来源生活会很困难”、“他经常对我冷暴力,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我已经恐婚了”、“分居这么久他都没给过我一分钱生活费,我要他补足这段时间的费用和我照顾孩子的费用”、“他已经出轨了,对我们的婚姻不忠诚”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能否主张到经济上的补偿,要看我国法律有没有相应的规定,且不同的情况要适用不同的主张,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题述三种不同的补偿的适用情形:
一、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这个经济补偿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目的是给予对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物质上的补偿。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分别财产制)的情况,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删除了该适用要件,目前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也可以适用于法定财产制情形,即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做出任何约定的情形,更大范围地肯定了全职太太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因此,只需要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义务,且在离婚时提出,就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要注意,该制度仅适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不适用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导致一方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更多义务的情况。
二、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实践中,因担心离婚后生活困难而不敢离婚、委曲求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消除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要注意,夫妻双方只要离了婚,就不存在法律上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故而离婚经济帮助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是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不属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也不是对一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对方经济条件更加优越或者己方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就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这个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或者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另外,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提出的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如果离婚时自己的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能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但离婚后经济能力慢慢下降,导致生活困难的,也不能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于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比较广,只需要在一方存在过错时,无过错方即可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包括: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以离婚为条件,需要在请求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一方不提出离婚,或者由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则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双方都不可主张赔偿。
可见,题述三种关于离婚的救济制度分别对应的是不同的情况,若适用错误则无法支持相应的请求。如果看完还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当主张何种请求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情况,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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