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2:22: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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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之前说过,离婚时,女方作为母亲,争取抚养权有天然优势。但不代表男方争取不了抚养权,有些情况,法院会把孩子判给男方。我们今天就分情况讨论一下,哪些情况,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大。
一、孩子不到两周岁,一般判给女方,但有以下特殊情况会判给男方: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一般这种情况下女方也会自动放弃抚养权,所以,法院判例中,以此条作出判决的比较少。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这种一般是因为女方生下孩子后不管不顾,也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一直由男方及其父母抚养照顾。离婚时,即便孩子没有满两周岁,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给男方。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司法判例中很少用到。
二、根据李晓娟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孩子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会优先考虑判给男方:
1、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这样的判决常见于老夫少妻。
2、孩子长期和男方及男方父母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有不利影响。为了和孩子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生活中经常出现“抢孩子”的情节,实际上,只要和孩子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无论孩子是男方“抢”过来的,还是和平方式跟着男方的,不影响法院对稳定生活的认定。
3、女方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利于和孩子一起生活,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
4、男女抚养条件差不多,但孩子平时和男方父母一起生活,且,男方父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
5、女方存在赌博、吸毒、酗酒、家暴等恶习,或者存在婚外生子、长期出轨等情形,在婚内存在严重过错。这里需要注意,一般的出轨,对抚养权的争取影响不大。
6、男方没有其他子女,但女方有其他子女。
三、孩子八周岁以上,法院判决主要参考孩子意见。
八周岁的孩子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可以有自己的意识决定自己未来的生活,因此,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参考孩子的意见。
四、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孩子由男方抚养的一致意见,法院也会支持。
以上,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成就适合自己争取抚养权的条件,以达成最终争取到抚养权的目的。所以,我经常会和当事人说,如果你想争取抚养权,起码,你得让孩子现在就和你一起生活,这样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概率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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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2、判定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是什么?
3、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哪些义务?
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魏娟
孩子一般会判给谁这个要分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父母双方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为宜;孩子超过两周岁,夫妻双方对于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决定孩子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是,当孩子大于八周岁时,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判定抚养权的重要因素:首先,能为孩子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其次,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经济保障,提供孩子教育、学习费用,能保证孩子充分接受教育的权利;最后,父母自己能够做到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
离婚后,虽然孩子抚养权归其中一方,但亲子关系并未消除,作为父母,双方仍应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及保护义务。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小编在微信后台经常收到咨询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所以今天整理了几大类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孩子判给谁?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原有的“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应征询孩子意见”的做法。当然,离婚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案件有其固有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是否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均争取孩子本人的意见可能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孩子抚养权时,对于十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适当征求意见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是一个开放的态度,甚至会成为趋势。事实上,在审理涉及8、9岁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时,上海的部分法院已经率先开始对8、9岁的孩子征询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抚养费怎么给?
13、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 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5、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16、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17、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8、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19、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尚在校就读的;
?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2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三、离婚后抚养关系变更
2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6、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四、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27、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五、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
2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9、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1、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来源:普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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