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话法律规定给多少抚养费,离婚抚养权起诉律师费用大概要多少

时间:2022-11-22 18:42: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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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律师:离婚后抚养费一般给多少钱一个月?
  •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怎么定?定多少?怎么给?该给谁?
  • 离婚后,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标准的合理认定
  • 抚养权律师:离婚后抚养费一般给多少钱一个月?

    杭州的当事人一般收入比较高,很多人会认为,离婚案件就是按照收入的20-30%来支付的,比如,杭州离婚律师接待的一个当事人说,男方收入稳定,每个月4万多,那么我可以要求的抚养费就是4万的20%-30%吗?

    这是很多人根据法条的计算方法。但事实上,并不是。

    我们看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9条是怎么说的。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抚养费按照对方收入的20%—30%来算,但是大家忽略了一点,抚养费还要看这两个方面:

    第一,子女的实际需要;第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所以如果对方的收入非常高,超过当地水平的,或者非常低,低于当地水平的,法院可以不完全按照20%-30%来判决抚养费。

    比如,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年收入100万,那么按照20%年抚养费都有20万了,不仅可以养的了孩子,还可以养的了孩子的直接抚养人,这不是法律倡导的。

    李晓娟律师经常和当事人说,你要知道,法律上支持的抚养费,不会让我们致富,只是能养得活孩子就可以了。也不会按照那么多的培训班来判,因为那不是生活必须。

    在审判实践中,在孩子没有重大疾病这些特殊情况的,法院一般会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决抚养费,甚至每个城市都有一个内部的参考金额,收入高的判的稍微高一点,收入低的稍微低一点。杭州这边法院支持的抚养费一般在一两千。

    但是,协议抚养费可以随便约定,只要有支付能力,你们约定一个月支付几万、几十万都可以,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所以,在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杭州离婚律师也会建议我的当事人,如果想多为孩子争取一些抚养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因为到法院判决下来的抚养费,一般没有协议的高。即便诉讼到法院了,你们也可以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尊重你们的意见。

    在协议抚养费时,如果您是孩子的直接扶养人,杭州离婚律师给您一些建议:

    1、法律上支持的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就可以了,但你们可以约定支付到孩子本科毕业或者22周岁甚至更久。

    2、如果对方有一次性支付能力,可以谈一次性支付,总金额上可以让步。很多人不希望离婚后牵扯太多,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也会同意一次性支付的。

    3、如果对方没有能力支付,可以考虑用其他财产折抵,比如共同房产的折价款。

    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专业离婚律师,为您的离婚案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怎么定?定多少?怎么给?该给谁?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给抚养费可能会被予以司法拘留。


    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有哪些?

    1、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

    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

    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2、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

    现实中,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之后,才能据此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当然,要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不支付抚养费的话,则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抚养费是给予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而未成年人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不具有诉讼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所以,一般由父或者母索要抚养费。


    三、抚养费应该如何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

    四、子女抚养费不给可以起诉吗?

    1、一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起诉:

    (1)、如果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支付抚养费,不需要起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五、非婚生子女要求抚养费应该给吗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是非法婚姻的产物,但孩子是无辜的,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一)首先,父母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该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因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或生母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次,父母按以下确定抚养费支付期限:

    1、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该由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般应该负担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注意: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或者私信我。

    离婚后,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标准的合理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刘某某和周某甲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某乙。刘某某和周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刘某某自2018年12月起回娘家居住,与周某甲分居至今。刘某某曾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现由周某甲看护,在一起共同生活。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随周某甲生活,刘某某不负担抚养费用;3.由周某甲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刘某某与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明显过高,其目前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没有经济能力负担一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1500元/月。一审在明知其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主观酌定抚养费金额为1500元/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周某甲及周某乙的住址均为农村,即使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的话,也远低于1500元/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抚养费的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且无固定工作,当前居住在×市,2020年×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4元即月工资为4131元,参照上述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高于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刘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属于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故酌定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予刘某某与周某甲离婚;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婚生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于夫妻双方育有子女的离婚案件来说,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即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支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不过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标准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其第49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其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对于具体操作则采取了以下标准: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情形下的20~30%的比例确定。

    当然上述抚养费确定的数额标准显然是在通常情况下的数额标准。然而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也确实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则需要根据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把握。从以上谈到的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内容来看,抚养费的确定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其中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显然应以正常合理为限,需以当地一般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标准进行衡量,然后由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予以合理分担。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也就是应坚持“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合理标准。例如在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处在被取保候审状态中,这与通常情况下具有完全自由的父母一方相比,显然属于有特殊情况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依法是可以适当降低应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标准的。而刘某某当前居住在×市且无固定工作,如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无固定收入情形下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即2020年×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4元即月工资为4131元的20~30%来计算,其数额亦为826~1239元而不到1500元,一审判决刘某某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确定的标准。而刘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其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标准,即可以考虑适当低于20%的比例标准,也就是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按20%计算得出的826元。二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刘某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实际利益需要,又充分考虑了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特殊情况,在做到二者合理合法平衡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实务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这种情形只是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那就是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可以适当降低”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除了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外,还多见于应给付抚养费一方身患重病、具有残疾或因犯罪而被羁押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有特殊情况而在判决时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当然就实践而言,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来看,对于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的特殊情况的标准把握,可以概括总结如下:一、在以一般家庭生活需要标准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特殊情况但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出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有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则另一方应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在父母双方均无上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情形的,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而另一方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的,则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降低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而另一方收入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的,则同样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提高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30%;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低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2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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