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1:48:06来源:法律常识
写辩护词是辩护律师的平常工作,因为每一个刑事辩护案子都需要撰写辩护词。
与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刑事案子。当然,每个案子的辩护词也就不完全一样。
总的来说,根据案情的不同,辩护方式可以粗略分为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
罪轻辩护又可以分为发现罪轻情节的有罪辩护和创造罪轻情节的有罪辩护。
发现罪轻情节是指从轻、减轻情节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在案发后基本不变,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法律从案件事实中去发现。比如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从犯的地位、犯罪的形态,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就决定了的,案发后一般没法再创造。
创造罪轻情节是指从轻、减轻情节是可以在案发后创造的。比如自首、立功、和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都可以在案发后由当事人自己创造出来。
无罪辩护又有事实认定上的无罪辩护和法律适用上的无罪辩护。
事实认定上的无罪辩护是指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取舍、收集、调取,改变指控事实而实现的无罪辩护。又称证据之辩、事实之辩。比如近些年平反的一些冤假错案,基本上是事实认定变化而改判无罪的。典型的案子是“亡者归来”,即原审认定死亡的被害人竟然活着回来了。还有“真凶出现”,即已经判决结案的案件,竟然又出现了新的嫌疑人,且新嫌疑人的出现排除了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法律适用上的无罪辩护是指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从法律适用上进行辩护实现无罪的目的。又称法律之辩。比如王某某无证收购玉米案,原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再审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从而改判无罪。
至于程序之辩,基本上还是要落到实体上来,很少有案件因为纯粹的程序问题而改判无罪的。
当然,实践中没有这么泾渭分明的案子,往往是多种情形交叉存在,各种辩护方式组合使用。
正如《孙子兵法》所讲:“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相生,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哉!”
意思是:声音不过宫、商、角、徵、羽五个音阶,然而用这五种音阶变化组合,就能创造出永远也听不完的音乐;颜色不过青、赤、黄、白、黑五种,然而用这五种色调变化组合,就能产生出永远看不完的色彩;味道不过甜、酸、苦、辣、咸五种,然而用这五种味道相互调合,就能产生出永远也尝不完的美味。战争中的势态、战法,不过“奇”“正”两种,然而运用巧妙手段,将“奇”“正”变化组合,就能产生出无穷无尽的战术。“奇”“正”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它就像沿着圆环旋转一样,永远也到不了头,有谁能够穷尽它呢?
刑事辩护也像打仗一样,只要练好了基本功,面对具体的、复杂的案件就像“庖丁解牛”一样游刃有余。写起辩护词来就能顺风顺水、一气呵成。
那么,写作辩护词需要哪些基本功呢?
我想,有三种基本功是必备的:法律知识、实务操作和写作能力。
一、法律知识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劝人学医,天打雷劈;劝人学法,千刀万剐。”
这虽然是一个搞笑的段子,但也反映出学医和学法的艰辛。除了工作累、风险高、压力大以外,学习也是其中的难点之一。
因为医学和法学这两个领域,需要学习、掌握的知识很多,而且知识还是不断更新的,需要一直学到退休或者转行。即学习的压力会持续整个职业生涯。
为什么要学习呢?
因为不学习就没法干好工作。比如对证据规则不熟悉,即使面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等,也看不出问题,那就会错失辩点,失去为当事人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的机会。
又如对专业知识一窍不通,就算鉴定意见摆在面前,也看不出问题,没法有效质证。当然专业知识是学无止境的,遇到专业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寻求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帮助,直至申请其出庭作证。
不过,学习法律知识是法律人的本分,这个懒是偷不得的。当然,取巧的办法也有,那就是聚焦某一专业领域。
比如我只做刑事辩护,《民法典》出台后,我只大致了解了一下有哪些变化,并没有深入地去学,还有那些与刑事方面关系不大的法律法规,我也就没怎么关注了。这样一来,时间和精力就集中到刑事方面来了。如果什么法律法规都要去学习,那恐怕把每天24小时都赔进去也不够用,更别说还有时间工作了。
故法律知识是发现辩点、写作辩护词的基础,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详见《辩护律师如何发现辩点?》《辩护律师如何发现并运用辩点?》。
二、实务操作
法律知识是“死”的,知道了、理解了就是学会了。但学会了不等于能用了,故如何将“死”的法律知识用“活”,则需要具备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也就是说,律师在阅卷时,要想能够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除了熟悉证据规则以外,还要对调查取证的实务工作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更快地发现辩点。
比如对《搜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先看看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为实务中常常出现办案单位的辅警担任见证人的情况。
又如在审查物证、书证时,要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提取笔录》,还要注意与《现场勘查笔录》相对照。
我曾经在以前的文章中说过,那些搞过侦查工作的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具有一定的优势。原因就是他们在调查取证方面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容易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还有一些辩护律师曾经做过公诉人,所以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方面具有优势,更容易发现证据不足的地方。
至于那些曾经搞过刑事审判的法官,做律师后,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具有更深刻的理解。
如同优秀的狙击手都是子弹喂出来的一样,要成为优秀的刑事专业律师,就是要多办案,从办案实践中去积累经验。
今天上午有一位广州的、一位深圳的毒品案件辩护专业律师来我办公室交流。他们说因为每年都做很多法律援助案件,所以这些年积累下来,在毒品案件辩护上就比较专业了。当然,这是他们的谦逊之辞。其实,从他们送我的书籍来看,他们在毒品案件辩护上的专业功底已经很深厚了。
辩护律师就如同中医师。中医师只靠读书,不实践,是不会看病的。辩护律师只学法条,不办案,恐怕一辈子也做不出一份《询问笔录》。
故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是写作辩护词的必备功底之一。
三、写作能力
具备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实务经验,就能写好辩护词吗?
未必。
因为要把自己的观点完整表述出来,让别人(特别是非专业人士,如当事人、委托人等)能一看就懂,是需要高超的写作能力的。
也许你曾见过满腹才华却无法表达出来的人。这种人就像茶壶里煮饺子——肚里有货倒不出。
那么,如何提高写作能力呢?
1.要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果说在一堆纷乱的材料中,抓不住关键的问题,那是没法写好辩护词的。因为提出一个好问题,等于成功了一半。接下来,把问题分析透彻,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于这一点,我推荐你仔细读一下毛主席的《论持久战》,用心揣摩一下毛主席是如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2.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逻辑混乱的文章,既让人失去阅读的兴趣,也无法说服读者。
所以,训练写作的方法之一就是好好学习逻辑学,提升逻辑思维能力。
不但写作要用到逻辑思维,分析问题也需要逻辑思维。
可以说,逻辑思维能力欠缺的人,是没办法做好律师工作的。
3.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体现在写作上,就是要擅长组织文字、组织材料、搭框架、定结构等。
组织文字就是遣词造句,用合适的字词组成句子。
组织材料就是灵活、准确地利用材料佐证观点。
搭框架、定结构就是擅于编排观点,做到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结构严谨。
关于文书写作,详见《律师如何写作法律文书?(一)》,在此不赘述了。
可以说,看一位侦查员的水平,就看其组装的侦查案卷以及审讯笔录,案卷能否准确反映侦查过程,审讯问话能否到位。
看一位公诉人的水平,就看其庭审举证质证的能力,是不是功底扎实、逻辑清晰、条理分明。
看一位刑事法官的水平,就看其写作的判决书,特别是说理是否精准、充分。
看一位辩护律师的水平,就看其写作的辩护词。因为辩护词是其办案水平的综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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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