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2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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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到婚姻关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不能立即登记准予离婚,法律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限。在此期限内,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要求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撤回。但须注意,该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效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登记离婚时,必须待申请后三十日才准予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给夫妻双方设置三十日的冷静期,该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诉讼离婚的除外。
怎么处理:夫妻感情不应受情绪冲动的影响,在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慎重离婚,准确适用三十日冷静期,撤回离婚申请。
但如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的必要,申请离婚后三十日内亦应冷静,待冷静期过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就必须提出发证申请,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案例:
小王和小李2016年在某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小李酗酒等原因,小王认为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必要,且小李亦认为其二人婚姻的系家庭介绍,并无较好感情基础,在无孩子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2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后工作人员告知需三十日后进行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小王和小李听从规定,在三十日内冷静思考,还是决定登记离婚,后于2021年3月底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准许,二人平和分手。
全国离婚登记人数骤降的背后
专家称离婚冷静期制度“利大于弊”仍需完善配套措施
在这个被很多人诟病为“闪婚”“闪离”的年代,“全国一季度离婚人数下降七成”的消息毫无悬念地引发了关注。
据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29.6万对,去年四季度离婚登记人数是106.3万对,环比下降72.15%;同比2019年一季度,离婚登记人数为104.8万对,今年一季度比两年前降幅高达71.76%。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今年一季度离婚人数下降有多方面原因,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这也意味着,在民法典婚姻编中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施行近半年。从各地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来看,因离婚冷静期制度撤销或放弃办理离婚的情况较为明显。
李明舜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民众应正确看待其积极意义,不应过分解读。
多地离婚率下降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期限就是人们热议的离婚冷静期。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离婚冷静期制度,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变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正是这新增加的冷静期,挽回了王思洋(化名)的婚姻。
作为一家网络公司的销售总监,王思洋拥有令旁人羡慕的薪水和地位,但在妻子张琪心中,她只希望丈夫能“平凡”些,每天早点回家陪陪她和孩子,而不是平时工作到深夜,好不容易盼来周末,又因为一通电话而匆匆离开。
自己为了事业打拼,妻子理应做好后勤保障。尽管心里这么想,但王思洋也自觉愧对妻子,面对妻子的数落,大多是一笑置之。
矛盾终于在一次孩子突发高烧,而王思洋却因在外应酬没能及时接听妻子的电话后彻底爆发了。多年来“丧偶式带娃”的无力感令张琪彻底心灰意冷,在夫妻俩结婚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争吵后,离婚似乎成了“必然”选择。
“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今天只能先申请,等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才能来正式办理离婚登记。这期间,你们双方可以好好想想是否确定要离婚。”王思洋还记得办理离婚申请登记当天,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俩的这番话,现在想想,这不仅是工作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更是给了他俩一个“台阶”。
回家后,他和妻子进行了一番长谈,没有了吵架时的冲动,情绪冷静下来的两人各自反思了自身问题,并一同回忆了曾经的幸福时光,离婚也不再是“必然”的选择。第二天,两人就去民政局撤销了离婚申请。
王思洋这样的故事,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几乎每天都在各地上演。从当前各地民政部门反馈的数据来看,在离婚冷静期“冷静”下来的夫妻不在少数。
据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2日,有38%的夫妻在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了离婚登记;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武汉市共受理离婚申请3096对,截至3月5日,经过“30天冷静期和30天办理期”,首批办理离婚登记1309对,约58%的夫妻申请后放弃登记……
据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相比共同来办理撤销申请的夫妻,大多数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在30天内来办离婚登记,申请自动撤销。
“利大于弊”不应过分解读
李明舜关注到了当前各地民政部门发布的离婚率下降的数据,他觉得从数据来看,离婚冷静期达到了当初设置的目的。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要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夫妻增设一道门槛,让他们考虑清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是否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选择。
“那些办理了离婚申请登记,但最后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再来办理登记的夫妻,都属于离婚冷静期的受益者。”李明舜说。
尽管效果初现,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是“婚姻的守护者”,也有人觉得它是“自由的绊脚石”。
法律应不应该对离婚作出限制?面对这一问题,李明舜认为关键是要看这种限制有没有实际意义。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与此同时,婚姻登记部门又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的数量有所增加。
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理解为对离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为了挽救那些不理性的离婚行为,给因吵架、琐事而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李明舜认为,这是有实际意义的。
离婚冷静期是否违背了婚姻自由,会导致离婚成本加大,提高离婚难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过度解读。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对离婚采取的是非常温和的态度,还是坚持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的限制而已。”龙俊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除了稍微麻烦点要跑两次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基本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这个限制可能会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的离婚行为则会起到作用。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也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定是“利大于弊”,它仅在程序上让协议离婚的时间长了些,但离婚的门槛其实并没有提升。延长的时间不仅能挽回冲动离婚,也能因“变数增加”而降低因买房、孩子上学等利益原因而假离婚的行为。
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果一方没有冷静,反而在这期间出现家暴等问题怎么办?对于这种担心,张荆认为出现的概率很低,因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亟待完善配套举措
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行,除了要对内容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外,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措施来助力实施。李明舜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大新时代家庭观的教育,要通过在社区、单位等开设专题讲座、在高校开展专业课程,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婚恋观。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理解婚姻的意义;夫妻之间应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建设。
张荆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现在一些人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持质疑态度,其实反映出的是对婚姻的不信任,认为婚姻是“宽进严出”,这种思想本身就存在问题,建议将婚姻家庭价值观培养的课程作为高校的必修课之一。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必然累积了诸多矛盾,张荆认为,单靠夫妻利用一个月的冷静期完全化解矛盾是很难的,还需要有专业的团队为他们进行婚姻家庭辅导。张荆所在的律所目前就已向妇联申报了相关项目,意图在冷静期期间帮助这些家庭化解矛盾。
“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在冷静期期间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而不是让当事人单纯地等待或自我消化。这样,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才真正具有意义。”张荆说。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不应影响法院对诉讼离婚的判决。李明舜注意到,当前个别地方法院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对离婚诉讼的判决过于“慎重”。
“法律想要保护的是一个健康的婚姻,对于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等危险行为的婚姻,应及时结束,保护当事人。”李明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考虑就离婚冷静期期间提起诉讼离婚的情况,出台专门的行为指导规范,并制定离婚案件审理指引,明确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 (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视觉中国
“想离婚?先等等吧。”近日,一则“离婚案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的规定在坊间引起热议。赞同者说,这是好事,可以给身处矛盾爆发状态的当事双方一个缓冲期,避免“冲动型离婚”。不过,也有担忧者认为,离婚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拖3个月会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用:挽救部分婚姻危机
“离婚冷静期”之说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据悉,在7月19日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上已披露了《意见》的相关内容。早在两年前,最高院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了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让离婚诉讼当事人先头脑冷静3个月”,或将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所要把握的一个基本方法。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据悉,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开展了试点。在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可到法院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倘若确实属于“死亡婚姻”,则按照流程进入审判程序。
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王裕如教授说,综观离婚的情况,大致可分为“冲动型”和“冷战型”两类。现在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新的社会矛盾、社会考验也在增多,这就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出现了冲动型离婚现象,尤其是年轻夫妻更容易动不动就将“离婚”两字挂在嘴边。要知道,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养成问题。现在如果为他们设立3个月的情感纠纷缓冲期,这是以人为本的好办法。在这3个月里,不少当事人经过前思后想就会平和下心情,进而携手去修补感情的创伤。不过,对于那些本来就对婚姻很理性的人来说,设置冷静期的意义会小很多,因为他们的爱情或许真的已经走向了“死亡”,离婚也是他们深思熟虑的结果。
运用:防止干涉离婚自由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4年呈攀升态势,其中不乏“一言不合就起诉”的冲动型离婚。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法院虽然也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但是,夫妻双方通过开庭“当面对峙”反而可能会放大冲突与矛盾,进而影响当事人的理性判断与决策。如果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就可以尽量避免司法的对抗性给婚姻关系造成的“二次伤害”。因此,在冷静期里,通过法院引入的第三方咨询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帮助。
对于冷静期的设置,也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在变相干涉“离婚自由”。让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的夫妻冷静,可能会影响来之不易的“离婚自由”,甚至可能成为法官故意拖延办案的借口。也有人认为,法院设置冷静期是做了“居委会大妈”的工作,没有必要。对此,陈婷婷律师提出,的确有必要防止冷静期的异化对婚姻自由及诉讼权利造成的不当干预。首先,冷静期的规定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婚姻自由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对自己婚姻的处分权。所以,启动冷静期要征得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包括一方是否有权提前终止冷静期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冷静期不是“冷冻期”。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在冷静期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如果单纯“冷冻”案件而不开展相应的工作,那么可以说设置冷静期的主要功能就很难发挥了。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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