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区婚姻家庭问题咨询多少钱,曲阳县物价局

时间:2022-11-22 19:3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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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月谈丨打通生育堵点,安居问题不可忽视
  • 曲阳县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发现违规收费的电话投诉!
  • 海口等6市县试点安居型商品住房 均价不超本市县上年度商品住房售价60%
  • 半月谈丨打通生育堵点,安居问题不可忽视

    半月谈评论员 艾福梅

    自三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多地发布生育支持政策,其中包括购房补贴、公租房保障、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如北京市将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纳入公租房优先配租范围;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向生育二孩、三孩的户籍家庭提供数万元购房补助;浙江省宁波市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提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我国民间传统观念中,“安居”被置于“乐业”之前。在当前人口生育率偏低的严峻形势下,出台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尤其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这对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十分必要。

    现实生活中,住房作为大多数人一生中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年轻人对于结婚生育的选择。一些年轻夫妇自己尚无“立锥之地”,或“近忧”现有“蜗居”容纳有限、房贷高企,或“远虑”将来为子女买房难,围绕着安居的种种因素压抑了年轻人的生育意愿。

    对症打通生育堵点,方能药到病除。要让年轻人敢生、想生、乐生,降低年轻家庭居住成本、缓解住房焦虑是必须破解的难题之一。从市场上看,年轻家庭是购房的主要刚需群体,也是对房价较为敏感的群体。要毫不动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基调,因城施策,让年轻人购房少点负担、少些纠结,遏制高房价对青年人生育意愿的挤出效应。

    同时,应打好组合拳,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和人才房保障、增加购房补贴、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鼓励生育政策。近年来,在房地产市场以外,各个城市通过增加公租房、人才房等政策性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扎根城市。然而,也应看到,巨大住房需求与现实供给之间尚存在不小的差距。未来,应想方设法增加保障租赁房总量,提升保障房品质,完善租赁政策,坚持租购并举,让有刚需的青年人实现居者有其屋。

    (刊于《半月谈内部版》2022年第5期)

    来源: 新华社

    曲阳县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发现违规收费的电话投诉!

    一、为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我县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特编制并公布本清单。

    二、本清单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三、本清单解释权归物价、财政部门,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根据国家、省等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如有变化以新政策为准,并通过保定物价网向社会公布(www.bdwjj.gov.cn)。

    四、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

    附件1:

    2018年曲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教育部门

    1、公办幼儿园收费保教费

    曲阳县第一幼儿园保教费

    345元/生月

    保价行费(2016)21号

    曲阳县永宁幼儿园保教费

    400元/生月

    保价行费(2016)23号

    曲阳县孟良河幼儿园保教费

    275元/生月

    曲价字(2017)3号

    曲阳县南街幼儿园保教费

    275元/生月

    曲价字(2017)4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曲阳县第一高级中学学费

    500元/生期

    保价行费(2016)13号

    曲阳县永宁中学学费

    400元/生期

    保价行费(2016)13号

    曲阳县第四中学学费

    400元/生期

    保价行费(2016)13号

    曲阳县第五中学学费

    400元/生期

    保价行费(2016)13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河北省曲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宿费

    250-350元/生年

    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

    公安部门

    1、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非对等国家:零次签证160元/人,一次签证168元/人,二次签证252元/人,半年多次签证420元/人,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672元/人,签证延期160元/人。对等国家按对等国家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不满一年400元/人,一年(含一年)至三年内800元/人,三年(含三年)至五年内1000元/人,每增加一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200元/人次,变更200元/次。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300元/证,丢失损坏600/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④出入境证

    100元

    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

    ⑤旅行证

    50元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首次160元/证,补换发160元/证,加注一次2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一次有效15元/证,多次80元/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短期(不超一年)多次有效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160/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240元/件。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④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200元/证,一次有效40元/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公安部门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一次有效签注15元/证,多次有效80元/件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①居民户口簿

    新办免费,丢失按以下价目:插页式户口簿外皮3.5元/个,内芯0.5元/页。装订式户口簿外皮2.5元/个,内芯5.5元/本。集体户口薄外皮5元/个,内芯0.5元/页

    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冀价行费[1996]92号,冀财综[2013]2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免费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补办40元/证

    《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冀财综[2014]31号,冀价行费[2004]54号,财税[2018]37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100元1付,挂车50元1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40元1付,摩托车35元1面。所有临时号牌均5元1张。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GA36-2014,冀价行费[2014]49号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免费

    ③号牌架

    无号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均1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外国人签证费

    按照国别和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对等关系收费

    计价格[2003]392号

    民政部门

    冀价行费字[2006]3号

    1、殡葬收费

    (1)基本服务项目收费

    ①火化费

    一般殡仪馆10万元以下的炉

    170元/具

    一般殡仪馆10-30万元的炉

    190元/具

    一般殡仪馆30万元以上的炉

    220元/具

    三级殡仪馆10万元以下的炉

    180元/具

    三级殡仪馆10-30万元的炉

    200元/具

    三级殡仪馆30万元以上的炉

    230元/具

    ②运尸费

    运尸费以10公里起价,按往返计算里程。累计里程不足10公里的,按次收费;10公里以上的每次每公里收费加收3元。接尸时间超过2小时的,另加收10%的费用。

    低档车(车价在10万元以下的)

    80元/具

    中档车(车价在10-15万元,含15万元)

    120元/具

    高档车(车价在15-20万元,含20万元)

    170元/具

    ③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费

    冀价行费字[1999]28号

    一般殡仪馆

    30元/年

    三级殡仪馆

    40元/年

    骨灰寄存时间五年一期,以后每期递增3元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民政部门

    (2)一般服务项目收费

    为减轻消费者的负担,可依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40%,具体下浮标准由各县(市)物价局(计划局)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保价行费字(2003)第26号

    消毒费

    正常尸体

    20元/具次

    非正常尸体

    40元/具次

    冷藏停尸类

    正常尸体停尸费

    2元/具/小时

    非正常尸体停尸费

    5元/具/小时

    中途开冰箱

    5元/次

    装箱费

    50元/具

    一般停尸费(不使用冰箱)

    20元/具/天

    悼念厅

    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200元/次

    使用面积80-150平方米以上

    100元/次

    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下

    30元/次

    休息厅

    高级

    80元/次

    50元/次

    30元/次

    告别厅

    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

    30元/次

    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10元/次

    抬尸费(楼层每层加收10元)

    30元/次/具

    整容

    30元/次/具

    穿衣费

    50元/次/具

    装袋费

    80元/次/具

    骨灰祭奠费

    2元/次

    尸体防腐费

    30元/天/具

    (3)特需服务项目收费

    特需服务项目是指应丧属的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

    冀价行费字(2005)第38号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复垦费

    5-20元/平方米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2、土地闲置费

    1、5-10元/平方米;2、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3、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80元/件

    ①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首次登记

    ②购买、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申请转移登记

    ③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变更登记

    ④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⑤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⑥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①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550元/件

    ②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④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⑤地役权

    ⑥抵押权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

    (3)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①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住宅楼每件40元,非住宅类每件275元。

    ②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③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等级的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5)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①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②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③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⑥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⑦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6)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①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10元/本

    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③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④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地的单位:10-15元/平方米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污水处理费

    居民:0.8/m3,非居民:1.1元/m3

    2、城镇垃圾处理费

    (1)个人缴纳

    ①常住人口

    3元/户/月

    ②暂住人口

    2元/人/月

    (2)单位缴纳

    ①单位在职人员

    1元/人/月

    ②各级各类学校(按在籍生数)

    2元/人/学期

    (3)经营者缴纳

    ①旅店业

    星级宾馆每床每月5元,普通宾馆每床每月3元,20个床位以下宾馆每床每月1元(以上均按住宿床位70%使用率计收)

    ②商场、超市

    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100平方米以内0.50元/月.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0.30元/月.平方米。

    ③餐饮业、洗浴业、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照相馆、美容美发店等)

    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0元/月.平方米;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20元/月.平方米。

    ④医院(不含医疗垃圾)

    以床为单位收取3元/月.床,由经营者支付

    ⑤集贸市场

    零星摊点(含早夜市)每摊位1元/天。

    ⑥交通运输业

    客运汽车,按核定座位计收,1元/月.座位;出租车,4元/月.车;货运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计收,2元/月.吨。

    ⑦建筑垃圾、渣土

    以吨位为单位计收,5元/吨(不含清运费)

    备注:城市低保户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免交。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

    经营棚点

    主要干道 次要干道 支 路 小街坊路1.5 1.0 0.8 0.5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

    经营摊点

    1.0 0.5 0.3 0.2

    基建施工

    0.3 0.2 0.15 0.1

    机动车停车场

    0.4 0.3 0.2 0.1

    自行车存放处

    0.2 0.15 0.1 0.05

    集贸市场

    无 无 0.2 0.1

    (2)挖掘修复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水泥路面(快速路)

    每平方米收费705元;

    水泥路面(主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595元;

    水泥路面(次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538元;

    水泥路面(支路)

    每平方米收费409元;

    沥青路面(快速路)

    每平方米收费554元;

    沥青路面(主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548元;

    沥青路面(次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460元;

    沥青路面(支路)

    每平方米收费328元;

    彩色环保砖便道

    每平方米收费243元;

    花岗岩便道

    每平方米收费487元;

    石材便道

    每平方米收费362元;

    石材类停车场便

    每平方米收费432元;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普通砖便道

    每平方米收费137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土便道

    每平方米收费46元;

    花岗岩路缘石

    每米收费188元

    石质路缘石每米收费93元

    每米收费93元

    混凝土路缘石每米收费60元

    每米收费60元

    回填砂深0-1米

    每平方米收费225元

    回填砂深1-2米

    每平方米收费498元

    回填砂深度每增1米

    每平方米收费272元

    回填土深0-1米

    每平方米收费82元

    回填土深1-2米

    每平方米收费173元

    回填土深度每增1米

    每平方米收费91元

    水泥路面面层加宽(快速路)

    每平方米收费440元

    水泥路面面层加宽(主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413元

    水泥路面面层加宽(次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358元;

    水泥路面面层加宽(支路)

    每平方米收费279元

    沥青路面面层加宽(快速路)

    每平方米收费324元

    沥青路面面层加宽(主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324元

    沥青路面面层加宽(次干道)

    每平方米收费218元

    沥青路面面层加宽(支路)

    每平方米收费192元

    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

    每平方米收费172元

    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

    每平方米收费369元

    石材便道(面层加宽)

    每平方米收费261元

    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

    每平方米收费62元

    砖砌检查井∮1000

    每座收费10250元

    砖砌检查井∮1500

    每座收费12350元

    砖砌检查井∮2000

    每座收费14714元

    砖砌收水井680*380

    每座收费1789元

    砼管∮300每米收费504元

    每米收费504元

    砼管∮600每米

    每米收费1612元

    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

    每套收费1236元

    检查井盖维修更换∮620-∮700

    每套收费1400元

    交通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第一类10元

    冀价行费字(2010)39号

    第二类20元

    第三类35元

    第四类40元

    第五类55元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水利部门

    1、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

    冀价行费(2017)173号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照每平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讲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农业部门

    1、农药实(试)验收费标准

    田间试验每小区60-200元,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15000-17500元;药效示范试验每个试点750-900元

    冀价行费(2017)88号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接种服务费

    最高不超过25元

    冀价医[2017]97号

    2、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3200元/例

    冀价行费[2016]99号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4500元/例

    冀价行费[2016]99号

    (3)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冀价行费[2016]99号

    3、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冀价行费【2016】99号

    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卫生计生部门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级:设区市1620元/平米,县(市)1170元/平米6B级:设区市300元/平米,县(市)200元/平米

    冀价行费[2017]203号

    十一

    法院

    1、诉讼费

    (1)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②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受理费

    20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0%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受理费

    30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

    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80元

    冀价行费[2007]39号

    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受理费

    800元/件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④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⑤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

    8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十一

    法院

    (2)申请费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28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③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三分之一

    ④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⑥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⑦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至5000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至5000元/件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示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

    质检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详见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文件依据

    十三

    仲裁部门

    1、仲裁收费

    争议金额: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按0.25%—0.5%交纳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2]19号,冀财综[2010]96号,冀财综[2012]55号

    来源:曲阳县政府网站

    海口等6市县试点安居型商品住房 均价不超本市县上年度商品住房售价60%

    海口网4月30日消息(记者李佳佳)4月30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海南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原则上按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不超过本市县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据了解,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销售对象为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须具备上述购房资格条件,其中,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本意见印发之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本意见印发之日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据介绍,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原则上按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不超过本市县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由试点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应选址在城区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和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并综合考虑“职住结合”等因素。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并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造。

    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路、气、光等“五网”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市县可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住房、收入、落户时间、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婚姻、子女、代际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规则和轮候顺序,对无房家庭、低收入家庭、落户时间长、工作生活时间长、已婚、子女较多、多代家庭等给予优先安排。

    在登记管理方面,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核发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不动产权证时,须注明项目类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

    在转让管理方面,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式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 次且只能购买1 套。达不到上市交易条件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封闭流转期间,确需转让的,买受人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政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

    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鼓励利用已供未用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或将存量商品住宅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对需要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鼓励金融机构向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发放开发贷款,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意见》指出,试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于今年5月15日前制定试点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时限、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后实施,加快推进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同时,请认真开展本市县住房状况调查摸底,摸清当地住房需求情况,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等各类住房供应比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分期分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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