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36: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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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言俗语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母再婚后的夫和妻,也就是俗称的“后爸”“后妈”。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受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第二,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此时基于抚养教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此时形成收养关系。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呢?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通过继父母是否在生活上对继子女进行照料、教育、保护,物质上是否给付了抚养费来判断。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和生活上都尽到了抚养和教育义务,那么可以认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2)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如继子女在寄宿制学校或继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继子女进行探望、关怀、教育的;(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呢?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包括:(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继父母有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权利义务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缘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关系,这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2)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继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继父母可以随时终止给付。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李某与前夫离婚,婚生子小张由李某抚养,后来李某认识了王某,两人经恋爱后结婚,小张跟随李某和王某共同生活,两人共同将小张养大成人,小张大学毕业后顺利参加工作,收入稳定。2018年,小张的母亲李某因病去世。从此之后,小张很少回家看望继父王某。王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生活较为困难。小张认为自己的母亲已经死亡,自己已经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对自己进行赡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关系一致。继父或者继母一旦与继子女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以后,不因生父母先于继父母死亡而消除。具体到本案,小张与继父王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了王某的抚养教育,小张与王某之间已经形成继父子关系,张某对王某负有赡养义务。小张母亲的死亡不会造成小张和王某之间权利义务的消灭,现王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张某已成年,有稳定的收入,具有赡养能力,应当承担对王某的赡养义务。
案例二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1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李女士结婚时就与前夫生育有一子小王,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好景不长,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生活中发现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过大,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李女士在一次争吵中负气出走,至2014年李女士起诉离婚为止,小王一直由张先生抚养,张先生对小王的照顾无微不至,甚至为了小王的学习还卖掉了自己在老家的房子,借款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供小王上学使用。现在李女士主张取得小王的抚养权并带走小王,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其抚养小王多年并不愿意离开小王,小王也不愿意离开继父跟随母亲生活。那么,张先生能否依法取得小王的抚养权呢?
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双方分居多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争议的焦点是,小王应由谁来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他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之后,就有权取得继子女的抚养权。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对小王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对小王付出了许多心血,李女士则多年出走,母子感情较少,这些年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王本身也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张先生对小王的抚养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官说法
01
小明母亲和继父离婚了,虽然继父抚养小明长大成人,但在他们离婚后,小明与继父已经二十多年不联系,现在继父身体瘫痪,无法自理,辗转找到小明,希望小明能给付赡养费,小明是否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呢?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成年继子女须给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赡养费用。
02
如何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随之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双方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若双方因为矛盾纠纷导致关系恶化,一致同意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
03
继子女在继承了“后妈”“后爸”遗产后,还可以继承自己“亲爸”“亲妈”的遗产吗?可以。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样地,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言俗语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收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等。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自然生物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并无不同,非婚生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会随着主观和客观因素而发生改变,也不会因生身父母所谓“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单方宣告而发生变化。但从传统观念来看,非婚生子女往往会被认为是婚外恋的附属产物,出身不被一般大众所认可,面临着来自家庭内部其他成员的排斥以及来自社会的歧视,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天然地处于一个弱势地位。我们常说,父母的错误不应当加诸孩子的身上,孩子是无辜的,因此非婚生子女不应当承受来自他人的恶意,他们也有权拥有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平等的社会地位。
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具体包括同等地享有父母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和同等的姓氏权等,任何侵害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的生身父母应当担负起抚养的责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需给付至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之时。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给付方式等问题可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主张。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李某在同居一年后意外怀孕。李某提出与张某结婚,然而张某以经济条件暂时不允许为由拒绝,并动员李某去做人工流产。在张某多次劝诱下,李某只得流产。然而,两年后李某再次怀孕,张某仍然以经济条件为由动员李某做人工流产,在被医院告知再次做人工流产有丧失生育能力危险之后,李某向张某提出希望可以尽快结婚生下孩子,但张某不同意且态度十分坚决。因考虑到再次流产可能导致自己无法生育,李某不顾张某阻拦最终生下孩子,张某得知李某已经生下孩子十分生气,扬言不会负担孩子的任何费用。为了照顾孩子,李某辞去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走投无路之下,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张某断然拒绝。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孩子是在双方同居期间所生,为非婚生子女,虽然张某不同意李某生下孩子,但孩子出生已成事实,张某与孩子形成了父子关系,因此其应当负有抚养义务,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二 王某与王某娟2006年结婚,婚后王某娟因切除双侧输卵管不能生育,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均未能成功。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还以夫妻名义到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治疗,王某娟成功受孕,并于2013年2月产下儿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100天左右,由王某带回抚养。2017年3月,王某娟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上学的王小某带走,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称自己有公司,有多处房产。王某娟称自己也有固定住处,月收入4000元。此外,王某于2014年与付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后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王小某虽系王某与王某娟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小某,因王某娟现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故以优先考虑由王某娟抚养较为适宜。当然,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离婚后的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探视及相关问题,尽可能为孩子的成长、学习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法官说法
01
非婚生子女如何与生父确认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可以向生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生父承认双方具有亲子关系的,构成对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如果生父拒绝承认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享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02
父母未婚生子后,又办理了结婚登记,生育的子女可以变为婚生子女吗?这涉及非婚生子女准正的问题,所谓非婚生子女准正,是指已经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获得婚生子女的地位。目前许多国家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虽然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一般生活实践中予以认可,即非婚生子女可以因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很多人都知道男孩子从孩子降生的那一刻起就成为了爸爸,但却不知道女孩子从怀孕的那一刻起就成为了妈妈。
女孩子在怀孕期间在多个方面会变得很敏感,首先在生理方面,女孩子怀孕初期,就会有各种孕期反应出现,像食欲不振、反胃等等情况;在后期,女孩子肚子越来越大,身子越来越沉。各种病痛也会随之而来,水肿、耻骨痛、妊娠纹、肥胖等等,无一不折磨着孕妇的。我想没有女孩子会喜欢自己身材走样,皮肤布满纹路吧。
其次,在心理上,孕妇的心理会变得极其脆弱,也许她们在工作时候跟普通人一样能干,但回到家后,她们就需要比平时更多的关爱,作为男孩子需要做出一点改变了,蹲下来帮她系鞋带,买一些她平时喜欢吃的给她,夸她和以前一样漂亮,有气质,虽然这些事情都很小,但足以让她感受到被关爱。
最后,就是来自对方以及家庭方面,婚法快车曾经有位女性当事人告诉我们,怀孕时受激素影响容易心情烦躁,钻牛角尖。但是一般来说吵吵闹闹也就过来了,最终能导致离婚这个念头出现的,还是男孩子的不理解,不维护。
孕妇最终做出离婚的决定,比普通的女性更难。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必然受到了无法言说的委屈。生理不适,情绪不稳定,却没有相应的照顾。不是她不爱了,而是在这样特殊的时期却没有从对方身上感受到爱。那这段婚姻的继续,必然将面对无尽的伤心痛苦。
那么,如果孕妇真的做出了离婚的决定,该如何从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如何理解该法条,婚法快车专业离婚律师为您分析:
1、 “怀孕期间”的含义
“怀孕期间”,是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期间,此外,“怀孕期间”还可以做扩大解释,还包括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间,以及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
2、“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
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一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也无论婴儿娩出时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即女方产后幼儿死亡或早产,仍应适用本条规定。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含义
终止妊娠,即结束怀孕,是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胎儿及其附属物胎盘、胎膜自母体内排出是妊娠的终止。本条法律规定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包括胎儿成活的情形,如提前人工终止妊娠后胎儿成活,则应当认定为“女方分娩”,本条法律规定的终止妊娠仅指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对妇女的健康有较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这里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客观上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那么孕妇坚持离婚该如何办?
婚法快车为您找到以下离婚流程: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有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
为什么法院不发放调节和好的调解书?婚法快车专业律师告诉您是这么回事儿: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夫妻二人之间分歧、误会就消除掉了,如果法院再发放一份调解书,若日后夫妻之间在家看到这份调解书相互之间难免有膈应,说不定会因此再次爆发矛盾,所以,法院为避免二次矛盾爆发,在调解后不会发放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后不愿和好且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到庭诉讼:在开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开庭审理:法院会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要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等;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结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古语有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可见婚姻、家庭稳定对社会稳定有多么的重要,女子怀胎十月,一朝分娩,其中辛苦唯有自己可知,所以,男孩子们,请对自己怀孕期间的另一半多一些包容,多一些理解吧!
近日,丹凤法院庾岭法庭为强化婚姻家庭审判,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对未尽到家庭教育职责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敦促义务履行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原告杜某与被告罗某于2015年在丹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经常吵架。2021年, 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以两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22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均持附条件的离婚主张,然后都要求抚养女儿,都不愿意抚养儿子。针对本案情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从孩子抚养、教育、生活以及情感需求等方面,劝导双方当事人从更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角度共同寻求最佳方案,但是双方还是都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儿子。鉴于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再次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同时结合审理家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该告知书针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职责的后果向双方进一步进行释明,强调父母双方共同积极履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该项义务,确保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此次丹凤法院发出《家庭教育告知书》,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丹凤法院首次以“柔性司法”方式督促“失范”父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手段的延伸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监护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
据此,丹凤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指导家长依法带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二人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作者:刘云奇 彭家让 (丹凤法院)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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