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56: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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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因为生二胎的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实在是有些令人遗憾,这件事情如何解决收场,个人建议是需要第三方调解的,第三方最好是夫妻二人都信服的人,调解的目的之一则是需要将夫妻二人生二胎认识调到一个步点上。调解人需要搞清楚以下一些问题,并努力做好调解:
夫妻二人在生二胎的问题上有分歧,分歧是什么?要努力凝聚共识
1、现在国家鼓励生二胎,且有儿有女才能多子多福,作为父母虽然很辛苦,但是能体验更多的快乐,这本身属于好事情。所以,调解人员要将这层共识准确传达给夫妻二人。
2、搞清楚女方不愿意生二胎,男方愿意生二胎的原因。不生二胎的原因无非就是女方觉得生二胎经济压力大,自己玩的时间少,自己不愿意伺候孩子,自己想要图轻巧。如果是上述问题,则应该要做女方的工作。作为一个女子,一个妻子一个孩子的母亲,要有责任和担当,要体会养娃辛苦和获取孩子成长带来的幸福感和成就感。当然,也要想办法和男方沟通,打消女方在生孩子方面的顾虑。建议男方给予女方生活、情感上面的帮助,也需要让女方看到男方积极进取,努力创造幸福的决心。
如果经济有保障,孩子生出来有人管有人带,女方的负担不会那么重,女方一般不会拒绝再生一个二胎。
桥归桥路归路,生二胎和离不离婚要区分开来
建议将生二胎的分歧和离婚与否区别开来,好言相劝是一个最佳途径。还是尽量要做女方的思想工作,或者需要其中的任何一方需要做出妥协,当统一共识是,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在这个过程当中,还要鼓励男方更加努力和用心,一方面去创造更多的财富,另外一方面要给予家庭以及女方更多的关爱,只有这样,女方或许才能在一种安心的环境中欣然接受生二胎。(完)
有个女当事人咨询,夫妻分居1年了,女方想离婚,男方就一句话:我不离。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就没有办法离婚了吗?
杭州离婚律师解答: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是时间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不能剥夺另一方的离婚权利。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只要下定决心要离婚,就没有离不掉的婚。双方不能达成离婚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只是,起诉离婚的话,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一般不判离,除非你有感情破裂的证据。
感情破裂证据有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你的离婚案件中没有以上的情况,第一次一般不判离,在法律程序上会是个漫长的过程。但经过第二次起诉,大部分都会离掉。第二次没有判离的,需要分析自己的案件,哪些情况影响了离婚判决。
如果想实现快速离婚,在起诉后依然可以谈判、调解。
具体怎么谈判,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关键点来定,很多案件在协议离婚时谈不好,但起诉至法院后,在法院调解阶段可以调解好的,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也会起到很大的润滑、推动作用。
如果对方不肯离婚,可以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寻求方案。
Q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A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转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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