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离婚了后再骚扰怎么办,有的男人离婚后为什么总去纠缠老婆的情人

时间:2022-11-23 00:21: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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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男人离婚后为什么总去纠缠老婆?
  • 【宁姐话家事】“离婚后前夫还来骚扰怎么办”,法院:我们管!
  • 离婚后房子判给儿子,前夫却常常骚扰,带着儿子的女方该怎么办?
  • 有的男人离婚后为什么总去纠缠老婆?

    婚姻就是这样,只有真正懂得珍惜的人,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当然,若有一方不懂得珍惜,婚姻也不会得到幸福。夫妻之间都要懂得这一点,都懂得珍惜彼此,才能过得幸福。

    而走到离婚这一步,对于彼此来说,都会有很大的伤害。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一般男人离婚后都会感觉到一种从未有过的孤单和寂寞,无时不在思念老婆,怀念和老婆在一起时的幸福与甜蜜,才体会到老婆存在的价值。所以总去纠缠老婆,也许是永远忘却不了那段真感情!

    【宁姐话家事】“离婚后前夫还来骚扰怎么办”,法院:我们管!

    大家好,今天的“宁姐话家事”课堂,我们有请杨兴律师跟大家聊聊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话题,请听杨律师说:

    大家好,我是宁姐工作坊志愿者,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的杨兴。《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项专门立法,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皆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俨然已经成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利器。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可以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时,是毋庸置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但在夫妻已经离婚不再是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前夫仍旧来不断的骚扰、恐吓女方,此时还能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答案是可以的。

    我们一起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例,颜某(男)与周某(女)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前妻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前妻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然而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女方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作出裁定:1、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也是江苏法院公布的2018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是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一部法律,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但除此之外,在《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颜某与周某的这起案例中,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一概念,法院显然采取适用的是扩大解释方法,明确认定具有离异关系的人员,亦属于《反家暴法》的调整约束范畴。江苏高院在对此案件的评述中明确写明,认为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反家暴已经不是“家务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作者简介

    杨 兴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精研于婚姻家庭领域与公司法律事务领域,尤擅处理各类疑难案件。

    离婚后房子判给儿子,前夫却常常骚扰,带着儿子的女方该怎么办?

    我国目前离婚率依然还在上升,普通民众对于离婚并不像以往难抗拒,或者说是忌讳,年轻的夫妻的对于离婚更是多以平常心看待,然而打算决定离婚之前吗,最让人感到纠结的并不是夫妻感情是否依然存在,二是财产和子女的分配,这是普通民众最为重视的两件事。

    而对于一位单亲妈妈来说,最为苦恼之事,是如何面对前夫的骚扰。这位母亲前几年就已经和丈夫离婚,离婚之时,让双方犯难的,正是房产和儿子的该如何判定。离婚之时儿子其实也才三岁,由于男方存在出轨的过错,因此在儿子的争取上,女方其实更具优势,事实上,法院也将儿子判给了女方,而房子却不好处理。房子原本是由男方出资首付,女方负责还贷,且房子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儿子年纪尚小,因此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房子属于儿子,因此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房子判给儿子。

    按理说离婚之后,女方带着儿子生活,和男方再无瓜葛,然而几年之后,前夫却以常常对这位母亲进行骚扰,不仅是以看儿子的名义进行所谓的“探望”,而且理直气壮地要求住在儿子的房子里。前夫拥有探望权这一点我们确实清楚,那么前夫理直气壮地要求住在儿子的房子里,这个“理”又来自哪里呢?

    首先,房子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既然宣判房子属于儿子之后,即使儿子目前仍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子使得产权依然属于儿子,而与前夫无关,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前夫之所以要求住进儿子的房子,是因为儿子虽然判决给女方,男方失去了抚养权,但是拥有监护权,因此男方依然存在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财产的权利,这种使用权,其实也就是居住权,这一点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那么带着儿子的女方又该怎么办呢,离婚后与前夫其实就是陌生人,女方该如何处理前夫的骚扰?

    对于女方来说,比较靠谱的方法,就是赶紧将儿子的房子出租出去,虽然女方目前仍然没有将儿子的房产进行转卖的权利,但是作为抚养人和监护人的女方,却拥有房子出租权利,这一点男方无权插手。而租赁协议一旦生效之后,男方如果在此时打扰租户,属于违法行为,女方带着儿子另外租房的话,男方无权闯入女方另外租住的出租屋,更没有住进女方出租屋的权利,因为在协议生效期间,出租屋的使用权完全由女方做主。

    同理,如果女方将旧房子出租后另外购买新房,房子就是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如果再提出无理要求侵犯女方产权,女方完全可以直接报警。这样一来,前夫旧的房子不能住,新的房子进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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