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21:09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9月,我方代理一起行人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事故导致行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机动车和行人均负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认定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745720元(37286元*20年),丧葬费39982.02元(79964/12*6个月),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然后按照50%的赔偿责任比例计算,只赔付死者家属48万余元。
我方作为代理律师介入后发现有2点可以较大幅度提升赔偿金额:
一是死者儿子虽已成年,但因肢体残疾无法劳动,可以申请抚养费赔偿。
死者儿子为二级肢体残疾人,且根据2021年7月1日起刚刚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据此可追加被扶养人生活费231670元(23167元*20年/2人),就算按照50%也能多获赔11万多。
二是经过我们仔细研判案件,赔偿责任比例不止50%!
虽然此交通事故发生在A县,肇事车主和死者也都为A县居民,但肇事车辆所购买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的B保险公司却位于B市B县!
最关键的问题来了,B市法院一直在遵照实施“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8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至80%责任。
亦即赔偿责任再50%的基础上上浮20%至30%,那么该起交通事故可以由B市B县法院管辖审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B保险公司为适格被告,B市B县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于是我们向B市B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成功受理!
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法院在已经受理案件的前提下竟然裁定移送管辖,我们立刻又对此裁定提起了上诉,最终保险公司在看到我方的上诉依据非常充分合法的情况下提出和解,在征得当事人想快速解决此纠纷的意愿下,双方很快达成和解,从最初的48万元赔偿款提高到最终的62万元!
笔者在公立医院从事骨外科工作12年,同年同时通过骨科副主任医师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行律师,主要从事全国医疗纠纷、人身伤害、保险事故等方面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