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1:0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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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基本原因之一,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夫妻双方自离婚之日起,夫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我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76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的概念】
1.登记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后,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非诉离婚方式。因该种离婚方式需要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协议,故而又称为协议离婚。
2.严格而言,协议离婚是以夫妻离婚合意为本质特征,其并非只适用于单一的行政登记程序,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只是协议离婚的一种类型。
3.登记离婚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着眼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将离婚的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和平分手,既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利于协议的履行,也避免了夫妻双方相互指责,减少了仇视与对立,从而为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登记离婚手续简便快捷、成本低廉,能够妥当保护个人隐私,其作为一种高效的离婚方式,为大多数国家婚姻法所采纳,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的特征】
通过对婚姻法律制度及其立法精神的分析,登记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登记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离婚登记内容上是离婚的法律事实,要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
3.离婚登记程序上需要依离婚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从上述特征来看,离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对当事人离婚合意进行确认,是对当事人丧失夫妻关系的证明。
【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一,离婚要解除的是夫妻的身份关系,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才能作为登记离婚的主体向行政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对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其二,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拟定离婚协议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前提。为保障夫妻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达成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即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须依法提起诉讼离婚程序,不适用登记离婚制度。
2.自愿条件:登记离婚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真实的离婚合意。
由于离婚是夫妻双方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愿性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即离婚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应当是其本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明示,不得默示或推定,并要排除因受到强迫、欺骗、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形,亦不得对身份关系附诸如限制再婚等其他限制性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仅体现在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登记申请,而且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夫妻双方并非自愿离婚的,则不得为其颁发离婚证。同时,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凡虚假的、误解的、欺诈的,或受人胁迫所达成的协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3.内容条件:登记离婚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达成合意,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等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
其中:
(1)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由哪一方真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
(2)财产问题的处理,主要指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就一方是否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隐匿财产如何处理等内容作出安排。
(3)债务问题的处理。《民法典》编纂时特别要求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债务的处理,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
此外,在双方处理子女、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时,还应注意不得违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程序条件
(1)离婚登记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2)夫妻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鉴于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只有本人才能有权对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进行处分。《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研读书目及文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
2.最高人民法院王毓莹,《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2日第007版
案例:2020年9月3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9月15日承办法官将原、被告传唤至法庭进行调解,期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情绪较为激动,原告也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后原告王某以被告刘某不同意离婚而撤诉,2021年9月20王某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协议离婚。
相关法条:《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题提出: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对方不同意离婚后撤诉,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否可以准予离婚。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对方不同意离婚后撤诉,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准予离婚。
在法律层面,《民法典》主要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自愿撤诉,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保持,与上述的基本原则未抵触,另《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平等、对等、辩论、处分等,在离婚诉讼期间及法院的调解环节,双方当事人能够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以对方不同意离婚后自愿撤诉后亦不违反相关原则,当事人因不符合离婚条件自愿撤诉,其法律效果与判决不准予离婚并无实质上的差异,还可以缩短诉讼周期,提升审判效率,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
在社会层面,离婚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具有起诉反复多次性,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往往一方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易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险,在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女性起诉男性要求离婚,与开庭审理的夫妻双方针锋相对而言,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而自愿撤诉,站在被告角度分析此行为维护了自己“面子”,为在夫妻感情冷静期内争取缓和矛盾创造了必要条件,而且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自己离婚的决心也有了心理预期,原告主动自愿撤诉不影响其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权利,也为一些即兴离婚的情况,创造了一个和好的契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笔者以为,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双方的矛盾点,疏导矛盾,固定证据,因对方不同意离婚而撤诉应在撤诉申请书及裁定书中写明撤诉的理由,及时给双方当事人在情理与法理中阐明利害关系,争取在死亡婚姻案件中实现和平分手“软着陆”的目的,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吴楠)
登记离婚的条件(离婚不能草率行事)
法言俗语
在我国,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准许,需要具备一些法定的条件,婚姻登记处才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2)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通过欺诈、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亲自前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且不得由他人代办,只能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方行使直接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方式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该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等条件。相比较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易、便捷,对抗性较低的特点。
法官说法
01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所列明的条件,除需要具备自愿离婚、共同办理、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等条件外,还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详细规定可以查询《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登记一章。
02
涉及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
03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
离婚登记的流程(离婚需要把家庭的问题处理好)
法言俗语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出现“闪婚闪离”的新闻,也引发了许多关于爱情、婚姻的讨论。不断增加的离婚数量带来的不仅是婚姻的解体,随之而来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着社会稳定。为应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以及遏制草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不论是否闪电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均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关于离婚登记的程序主要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存在三个步骤:
(1)申请。按照该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应当出具上述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最主要的是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如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等。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登记。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其登记的其他事项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部分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上述第二个步骤之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需要在申请离婚登记30日后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才给予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民法典》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给男女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向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刘与小李通过网恋相识,于2016年2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孩子。2019年年底,妻子小李通过查看丈夫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小刘与他人聊天语言暧昧,愤然要求离婚,并把娘家人喊来,小刘无奈只好同意,二人于2020年1月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三个月后,小李自己带着两个孩子忙得焦头烂额,两个孩子整天喊着要找爸爸,小李也觉得自己当时过于草率,主动找小刘要求复婚。
案例二 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于1979年8月登记结婚,领取了坎市镇结字第121号结婚证。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某荣和第三人卢某煦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坎市街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了部分内容(离婚原因、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调解意见等栏内未填写),并在双方申请人签字及领证人签字栏里写上了卢某煦、林某荣的姓名,卢、林二人分别在上述两栏内各自的姓名下捺上了指印。由于当时原告和第三人双方都未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卢某煦独自带上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到镇政府办公室,由婚姻登记员贴上二人的照片并加盖坎市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后,将卢、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两本发给卢某煦。事后,卢某煦即到永定坎市水泥厂工作,没有将林某荣的离婚证交给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某荣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数日后,第三人卢某煦在婚姻登记员的要求下,将应由林某荣持有的离婚证交回坎市镇人民政府,但林某荣表示不领取离婚证,并向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4年11月21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书面复函林某荣其申请不属复议范畴。同月25日,林某荣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发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12月2日,永定县人民法院对林某荣的起诉书面裁定不予受理。林某荣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永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卢某煦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的离婚登记手续时,在当事人没有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先在《离婚登记申请书》“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捺指印”栏里捺上指印,违反了离婚登记程序。原告没有领取离婚证而提出反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该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1994年8月7日颁发的(1994)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一审判决后,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卢某煦不服,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坎市镇人民政府受理卢某煦、林某荣的离婚登记申请合法,但没有作出和送达对申请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即予以登记和在未依法制作送达离婚证的情况下要求卢某煦、林某荣在领证人签字栏中捺指印,并收回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撒销。因林某荣、卢某煦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坎市镇人民政府应对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得当,上诉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89条。),该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对卢某败、林某荣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和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三)由坎市镇人民政府对林某荣、卢某煦的离婚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01
离婚冷静期并非干涉双方婚姻自由,而是给双方慎重思考的机会。离婚冷静期期间,婚姻双方要冷静审视夫妻关系,慎重思考离婚给双方带来的影响,仔细分析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避免草率离婚。
02
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果一方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内容反悔,亦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3
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冷静期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04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方才宣告结束。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登记结婚,否则将会构成重婚罪。
05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离婚登记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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