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有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离婚协议 百度文库

时间:2022-11-23 01:1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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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应注意的7个要点|附2022最新范本
  • 离婚后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继续共同共有?
  • 《离婚协议》约定应注意的7个要点|附2022最新范本

    离婚就很简单吗?不,绝对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就拿离婚协议来说,就有很多坑,如果约定不明,可能会给彼此未来造成很大麻烦。这份民法典施行后全新版本“离婚协议”供参考。

    无论怎样,祝您家庭幸福,多沟通、多宽容,想一想人生若只如初见,你是爱TA的。

    首语

    《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才更完善?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不能忽视或者遗漏:


    1. 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的手续,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才能办理。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2. 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婚内:


    (1)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5)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6.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7.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下面附上2022最新

    离婚协议书范本

    供大家根据自己情况参照修改

    2022年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注: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冷静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3)抉择期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

    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身份证号为:【】。

    2.双方同意,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固定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男方同意每隔3年上调固定抚养费【】%。孩子医疗费、学费、报班辅导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一个月内支付。

    注:这里需要注意,明确固定抚养费及大额支出的抚养费。此外,目前许多孩子都会读到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否则法院一般支持到孩子成年。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每月/【】次。但应提前【】日通知女方,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岁的,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天。若女方无正当理由,妨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应承担【】赔偿金。

    4.目前存在【】账户的钱及纯金吊坠等首饰归孩子所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将银行卡及相关物品交给女方保管,女方保证应为孩子利益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


    五、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以来,目前共有存款【】元,目前男方账户【】元,女方账户【】元,双方同意,【】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方【】元。

    2.【房产】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注:房产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为一方拿房,另一方给予金钱补偿,或是将房屋出售,将房款分割。这里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贷尚未还清,可能银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建议事先咨询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法变更,双方应协商延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产。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将房产赠与孩子,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在孩子成年之前,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权。这种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该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孩子成年周期较长,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侣后,往往会一起住到该房屋,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取这种分割方式应慎重考虑却应对房屋使用权有详细的约定。

    3.【户口】男方应在【 】个月内迁出户口。

    注:离婚后户口迁移可以搬迁到房产所在地或投靠直系亲属,一般凭《户口簿》《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等有效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4.【车辆】双方目前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登记在由女方名下,该车辆离婚后由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元给女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女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由于车辆二手出售往往会有较大贬值,建议采取一方拿车,另一方给予适当金钱补偿的分割方式。若是车辆登记人拿车,则不需要变更手续,该条款可进行简化。

    5.【股权】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后仍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补偿款,该款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注:此处仍采取较为简单的一方持股,一方获得补偿的分割方式,考虑到直接分割股权涉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运营权掌控等较为专业的问题,建议有这方面需求的就不要用范本了,找专业的律师针对情况制定分割方案较为稳妥。

    6.【虚拟财产】各网络平台具有财产权益的网络账号归【】方所有, 并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名称,每个季度或年度向另一方支付不低于对应的收益元,且每年底应按照平台官方统计收入的【】%向另一方分红。

    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比特币、支付宝的账号、网游里的各式装备、网上店铺,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人的劳动、真实财物的付出(如购买游戏点卡)、市场交易(如玩家之间买卖游戏装备),具备一般商品属性,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六、债务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

    2、【】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

    3、【】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到期后各自承担50%。今后若发现其余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支付利息。

    注:《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个人债务不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目前一般也不需要对方来承担。但要避免实际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却以个人名义欠债的,在协议中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避免一方单独偿还债务而无法追偿。


    七、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九、送达地址

    该协议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男方地址:

    女方地址:

    注:现在打官司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有了这句话,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十、约定管辖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份数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来源:法务之家

    离婚后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尹律师:

    我和前夫结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无法忍受,于是在去年仓促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一年调整,我现在平静多了,但还是觉得他对我伤害太大。请问,我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北京读者卢女士

    卢女士:

    您好!您所说的赔偿是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下面为您解答。

    ●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应属于“重大过错”,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一)如果您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无法再继续主张该请求;(二)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放弃该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释却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认为,在您陈述的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损害赔偿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依然可以提出,对此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若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一并裁判。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继续共同共有?

    引言

    夫妻关系的存续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基础,夫妻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基础丧失,如夫妻一方主张继续共同共有财产,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本文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合理提出诉求,保障自身权益。

    探讨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2月14日,陈某(女方)与姜某(男方)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4日,姜某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案涉房屋;2015年10月11日至12月29日,陈某从其个人银行账号先后向开发商支付248.7万元。

    2016年3月18日,陈某、姜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男方自愿将名下位于××区的302号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为: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双方离婚后,姜某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6年4月27日,陈某向开发商支付54.5万;2016年9月26日、10月18日,陈某从其个人银行账号向姜某转款共计99万元,姜某于收款当日将上述款项转入开发商商品房销售收款账户。

    2019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其与姜某共同所有。至陈某起诉时,姜某尚未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法院一审驳回陈某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认购案涉房屋的行为发生在陈某与姜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在离婚前后,陆续对案涉房屋投入巨资,其对案涉房屋显然享有无可置疑的财产权。

    但陈某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经过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为何陈某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陈某的权利应如何救济?

    二、对上述案件的法律分析

    陈某出资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结合以上事实,因陈某出资时间不同,出资性质有所不同。

    离婚前,陈某与姜某具备特殊身份关系,陈某出资,由姜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即使陈某出资款项为其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也多认定为陈某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个人财产出资是对姜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的相应份额按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分割时,陈某可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也可主张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包括已出资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离婚后,因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陈某继续出资的行为丧失了视为对姜某赠与以及通过出资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基础,应认定为对姜某的债权,陈某可向姜某主张返还款项。

    以上,虽权利性质不同,但陈某因实际出资行为而获得相应权利是确定事实,陈某有权提起诉讼向姜某主张权利。

    陈某主张权利未获支持原因分析

    1.陈某起诉案由确定错误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陈某虽提起的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但实质仍认为涉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故本案实质仍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即陈某提起本案诉讼,案由确定错误。

    确权和分割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可以采纳的两种财产处分方式,陈某虽有权提起确权诉讼,但缺乏提起确权诉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丧失共有基础,分割共同财产为常态,但分割共有财产不是唯一的财产处分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继续维持共有关系。如一方请求确认共同共有,一方主张财产为其个人所有,法院应对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陈某与姜某就离婚后案涉房屋的归属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缺乏法定共同共有基础,亦缺乏当事人合意,请求确认共同共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陈某、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仅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并未取得物权;直至陈某提起诉讼之时,姜某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也未取得物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而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法院也多认为未经登记不具备进行确权的条件,例如:

    案例一

    (2017)京0105民初74604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崔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1004号房屋属崔某所有。现1004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崔某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没有依据。

    案例二

    (2018)京0115民初8607号民事判决

    王某红在明知王某强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判令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归其所有,本院对其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王某红可待王某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另行主张。

    案例三

    (2020)京0115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

    但因该拆迁安置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案并未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协议中仅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不宜直接推定当事人放弃未分割财产的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第57号指导案例亦明确,“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认为权利的放弃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为宜。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不宜直接推定当事人放弃未分割财产的相关权益。具体如下案例:

    案例一

    (2020)京03民终3322号民事判决

    周某与刘某在2009年3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时,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并未对案涉房屋的归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房屋属于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对房屋的权属分割应更为慎重,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出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离婚时未就案涉房屋的分割进行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周某上诉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表明离婚时双方就案涉房屋分割事宜协商一致,房屋归周某个人所有,缺乏事实依据,亦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

    (2021)京02民终4965号民事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以默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较高的认定标准,而本案判决并未考虑离婚时案涉房屋的实际状态,是否具备分割条件等情况,也未论证该默示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法院以陈某在明知案涉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视为已经放弃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三、陈某对案涉房屋权利的救济途径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判决已经生效。因陈某起诉时案由确定错误,未结合实际情形提出合适的诉讼请求,在法官释明后也未变更诉讼请求。即使申请再审,其诉讼请求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如上所述,确权和分割是处分财产的不同方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陈某不具备提起确权之诉的条件。但是,在姜某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后,陈某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利可通过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另行起诉进行主张。

    结语

    案由的选择,关系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中,即使没有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如陈某坚持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法院依然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法院虽然以陈某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是案由和诉讼请求错误无疑增加了案件败诉的风险。因此在诉讼案件中,应当正确认定案件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正确的诉讼请求,避免“走错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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