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威胁怎么寻求法律保护,离婚后进行骚扰

时间:2022-11-23 01:3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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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过程中,对方跟踪骚扰、持续施加精神压力,我该怎么办?
  • 雷石普法 |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怎么办?
  • 黑龙江双鸭山:离婚复婚再诉离婚 遭遇侮辱骚扰砸门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诉讼离婚过程中,对方跟踪骚扰、持续施加精神压力,我该怎么办?

    诉讼离婚等判决

    判决没下

    却等来对方的不断骚扰

    精神接近崩溃

    无助之下

    我该如何寻求帮助?

    1

    Q1

    朋友开了一家店铺,诉讼离婚判决未下达期间,男方一直来店铺赖着不走耍无赖,利用不懂事的孩子对我朋友施加精神上的压力,朋友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一直靠吃药维持,精神上经常被男方言语气得临近崩溃,男方还想通过赖在店里,等店铺关门的时候跟踪朋友,得知她在外的住处,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报警吗?

    A1:

    你好!对男方的骚扰行为,可报警处理。如果男方骚扰、威胁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女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离婚过程中,男方通过耍无赖、跟踪、利用孩子和言语对女方进行精神上的施压,造成女方精神处于崩溃状态,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不仅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实施的身体侵害,还包括通过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行为。对男方行为,女方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果男方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

    Q2

    我儿子未满八岁,在体育课上和同学追跑时,不小心把一位满八岁的女孩子撞摔倒在地,导致女孩嘴巴缝了四针。如果女孩嘴巴上有疤需要整容,本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有责任吗?在学校买的保险可以出一部分费用吗?

    A2:

    你好!你们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整容费用。如果学校对小女孩受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买的保险是否能够赔付,需要看所购买的保险类型。

    你孩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你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受伤的小女孩是满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学校是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如果事发时存在教师未在岗,或者教师未及时制止孩子打闹行为等,则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学校买的保险是否可以赔付,能否抵扣一部分费用,需要看保险的类型和具体的保险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已经发生或者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小女孩的嘴巴部位后续有整容的必要,责任人应当赔付适当的整容费用。

    3

    Q3

    母亲是农民,56岁,暂未领取养老保险金,因工摔伤致三根肋骨骨折,现在企业不愿意报工伤,去市人社局咨询后,当地人社局劳动仲裁委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接受劳动仲裁,以致无法认定工伤。此外,该企业近20天发生了3起职工摔倒骨折事件,是否能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A3: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判断,你母亲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该企业发生的事故尚未构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其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基准不在于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意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你的母亲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如果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则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如果人社局不认定工伤,你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中,一般事故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企业发生的事故还不构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

    Q4

    某车司机在我嫂子上班途中将其撞晕倒后逃逸,两个小时后,同事路过并报警后送医,头部缝7针,由于家庭原因并未住院,而是在诊所开药输液,费用共计两千多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逃逸者全责。但对方因嫂子没有住院而拒绝调解。如果起诉,费用怎么算?

    A4:

    你好!你嫂子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对方认为你嫂子没有住院治疗不合理,而拒绝赔偿的,他们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对方目前不调解,你的嫂子可以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具体的金额还需要根据你嫂子的情况和你们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

    5

    Q5

    丈夫与第三者一起离开居住地,杳无音信,我去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通过申请,但丈夫并不知情,他与第三者伪造证件登记,是否构成重婚罪?

    A5:

    你好!男方这种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有配偶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期间内的,都是有配偶的人。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但是男方不知其已被宣告死亡,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伪造证件与他人登记结婚,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重婚的行为,男方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男方知道自己已经宣告死亡,认为他与你的婚姻关系已经消除,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就是在刻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仍然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因此,无论男方知不知情,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结婚行为,都应当以构成重婚罪论处。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编辑/陈晓冰

    审核/志飞

    雷石普法 |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可以遭受欺诈、胁迫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关于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具体怎么办的问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怎么办?

    1、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可以遭受欺诈、胁迫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怎么样才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

    1、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签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2、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的,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有的法院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对是否亲生儿子的认识足以使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约定。有的甚至认为女方未向男方告知不受他亲生儿子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3、与对方约定复婚而签定离婚协议,后对方拒绝复婚的,可以起诉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双方协议暂时分开冷静冷静过段时间再复婚,出于对复婚承诺的相信而签订了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方却未兑现复婚承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离婚双方签订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如果一方殴打对方、通过恐吓手段的,应该认定以胁迫方式签订离婚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总之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只要领取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所以一定要谨慎。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双鸭山:离婚复婚再诉离婚 遭遇侮辱骚扰砸门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对离婚诉讼中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宫某及其亲属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对施暴者刘某告知其按“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法律义务。

    宫某与刘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丈夫经常酒后与妻子打架,双方于2018年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同年登记复婚。复婚后丈夫仍经常酗酒,并在酗酒后侮辱、谩骂妻子。2022年4月,宫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诉前调解,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事情。此后,刘某依然经常酗酒后对宫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利用微信、电话等形式侮辱、骚扰宫某,到其母亲家骚扰砸门。宫某于2022年8月3日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综合刘某的种种表现,可以确认刘某对宫某及其母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尖山区法院遂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分别向辖区内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文书,请求予以协助执行,确保保护令的执行效果。

    记者:许春红

    编辑:黄东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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